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6-05-03 07:51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市供销合作总社: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2〕67号)和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联合颁布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408号),本市将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2014年由农业部等八部门联合认定的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鉴于有效期即将到期,再行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应是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2. 2014年由市农委等八部门联合认定的上海城市食品配送有限公司等78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3. 2015年由市农委等八部门联合认定的上海星辉蔬菜有限公司等5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今年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合格,有效期可延长一年。

4. 登记注册在本市,符合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协议)、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达到一定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的农业企业。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须按照《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提供相关申报材料。说明如下:

1. 申报材料中填报的2015年度企业经营数据作为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或监测依据, 2014年度数据作为认定或监测参考依据。

2. 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篇幅应在2000字左右,重点介绍近两年企业经济运行发展情况。包括企业推动科技创新、促进产品提档升级、推进绿色生产等转变发展方式的情况;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3. 纸质材料一式4份(企业留档1份,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市供销合作总社存档1份,报送市农委2份),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稿和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电子版。本通知及附件等相关文件可在上海农业产业化网(http://www.shagri.org.cn/)查询下载。

4. 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区(县)农委(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并应按时上报。

三、时间节点

申报企业和主管部门应按时报送材料,完成审核和汇总上报。

1. 5月16日前,申报企业根据属地或从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和市供销合作总社。与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和市供销合作总社无属地或从属关系的企业,可将申报材料报送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

2. 5月30日前,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市供销合作总社将初审意见,行文报送市农委。初审意见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应给出具体理由和说明。

3. 市农委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部门,对企业的报送材料及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授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联系人:顾继淳 联系电话:52161136

联系地址: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2楼)

邮箱地址:nycyh@shac.gov.cn

附件:1. 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2. 填表说明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5月3日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