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工商(集团)产业部及市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根据市农委等十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测,并重新认定一批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认定按《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二)36家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属本次监测范围,直接向所在地的区(县),农工商(集团)等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新申报认定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农工商(集团)等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申报。
(三)各区(县),农工商(集团)等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按照《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标准严格审核,提出初步监测、推荐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四)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在组织专家评审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出具监测、认定意见,报市农委审定;
(五)通过本次监测的企业,将与新认定的企业一起颁发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3年有效。
二、监测部门、申报时间、申报材料
(一)由各区(县),农工商(集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新申报企业进行监测和推荐。请于2006年4月15日前,将初步监测和推荐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正式行文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2005年已上报的24家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补报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的2005年度财务报告。
(三)11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附下列材料:
1、各监测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1500字左右;
2、监测企业情况统计表一式2份;
3、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的2005年度财务报告;
4、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5、区(县)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的证明。
(四)新申报单位需填写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三、有关要求
相关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附件:1、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监测表1—6
2、上海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