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及市属企业:
根据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 408号), 现就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协议)、订单、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达到一定规模、经营指标和辐射带动能力的企业。
原属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业已到期或尚未到期的,均纳入本次认定和监测范围,需重新申报。
二、申报要求
1. 申报条件、材料和程序,按照《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2. 以申报材料中2012年度数据,作为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认定依据。以申报材料中2013年度数据,作为认定参考依据。
3. 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须盖会计师事务所的骑缝章)和2013年企业财务报表。
4. 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篇幅应在2000字左右。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及各市属企业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送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2楼)。
特此通知。
附件: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情况汇总表及填表说明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