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2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计划的通知
为促进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大,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现将审定的2012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计划和资金数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制。由区县农委牵头会同财政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规模、金额、建设周期、效益目标等相关内容。
二、统一资金拨付制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实行区县级报帐制,报帐单位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农委自行商定。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放宽条件。不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需在项目执行完毕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报帐,不得垫付项目资金。
三、建立项目公开制度。接受市级财政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向合作社全体成员公开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
四、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区县农委牵头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及时对合作社扶持项目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在2012年12月将项目验收和总结情况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五、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合作社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记入合作社账目,合作社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但不得随意处置。
六、建立项目实施内控制度。根据本通知提出的项目实施要求,制定相应的内控和监督制度,建立项目实施全过程台帐,接受审计和督查。
附件:2012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清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