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7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7-11-02 03:01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财政局:

    为促进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现将审定的2007年度市级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 扶持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制。区(县)农委会同财政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财政扶持金额、建设周期等相关内容。

    二、建立公开、公示制度。接受市级财政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向合作社全体成员公开、公示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村级政务公示栏内张榜公布。

    三、规范资金管理。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实行严格的区(县)级报帐制度,报帐单位由区(县)农委会财政自行商定。

    四、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区(县)农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对合作社扶持项目组织验收和评估,并将项目验收总结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附件:2007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名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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