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通知
崇明、宝山、浦东、奉贤、金山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为进一步强化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提高海洋捕捞渔船的抗风险能力,促进海洋渔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上海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部署,根据《关于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188号)的规定,现将申报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市农委负责指导、监督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相关补贴资金。
2、成立“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推进办”设在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负责制定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各区(县)农委是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报、渔船建造等各项工作。
二、申报条件
1、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报主体应为本市渔业专业合作社。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应为相关渔业专业合作社上海户籍成员,且未曾列入本市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计划。
2、海洋捕捞渔船为木质(含钢木结构)渔船,其中近海桁杆拖网渔船船龄在14年以上,沿海定置张网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上,且经本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船况较差。如属市外购入的,须于2006年1月1日前购置。
3、海洋捕捞渔船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且近3年无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记录。
4、海洋渔船所有人应提供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建造标准化渔船费用的银行存款证明,具体标准为:桁杆拖网渔船每艘60万元,定置张网渔船每艘20万元。
三、扶持政策
市级财政对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近海桁杆拖网渔船(钢质)定额补贴40万元/艘,对沿海定置张网渔船(钢质)定额补贴10万元/艘,区(县)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贴资金。
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标准化渔船在建造完成,获得相关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后,经本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符合标准化渔船建造标准的,由市农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1、“推进办”要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定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申报程序和具体申报材料,规范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工作实施流程,协调做好旧船拆解、船舶建造、证书办理等工作。
2、各区(县)农委要结合“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制定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计划,于2月28日前会同本区(县)财政局将计划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同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推进办”审核。项目计划经审核后,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批复。
3、经批复同意进行标准化更新改造的渔船,须在批复下达3个月内将原有海洋捕捞渔船进行拆解,拆解完成后凭相关拆解报废证明申请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4、标准化渔船实行统一建造。“推进办”要根据实际确定渔船建造标准,要认真筛选部分具有相应资质、能保证船舶建造质量、船舶建造费用合理的船厂供渔民选择。区(县)农委、渔业专业合作社要配合“推进办”对渔船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
5、标准化渔船建造完成后,区(县)农委要配合落实标准化渔船的验收和运营期的各项管理工作。渔船所有人要定期反馈渔船运营情况,按时参加渔船保险,及时维修保养渔船,不得随意买卖和变更作业方式。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