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0-02-12 05:52      来源: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崇明、宝山、浦东、奉贤、金山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为规范本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188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通知》(沪农委[2010]28号)的要求,我办组织制定了《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戴俊,电话:23113040,传真:63557919。

    附件:《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本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08]188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通知》(沪农委[2010]28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1、市水产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

    2、各区(县)农委是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报、渔船建造等各项工作。

    3、 “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办”),根据本《实施细则》,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请

    (一)基本条件

    1、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报主体应为本市渔业专业合作社。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应为相关渔业专业合作社本市户籍成员,且未曾列入本市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计划。
    2、海洋捕捞渔船为木质(含钢木结构)渔船,其中近海桁杆拖网渔船船龄在14年以上,沿海定置张网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上,且经本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定船况较差。如属市外购入的,须于2006年1月1日前购置。
    3、海洋捕捞渔船具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且近3年无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记录。

    (二)申请材料

    “推进办”要配合各区(县)农委指导渔民准备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1、《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请表》原件(见附件),渔船所有人为2人以上的,所有人应共同签字申请。
    2、渔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渔业船舶所有人(含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5、合作社通过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决议原件(附所有成员签名)。
    6、合作社、渔船所有人就标准化渔船建成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安全生产,承担相关义务的承诺书原件。
    7、合作社、渔船所有人就标准化渔船建成后相关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书原件。
    8、本市渔船检验机构出具的渔业船舶技术评定书原件。
    9、海洋渔船所有人提供证明其有能力支付建造标准化渔船费用的银行存款证明原件。具体标准为:桁杆拖网渔船每艘60万元,定置张网渔船每艘20万元。

    (三)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申请程序

    1、市水产办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工作部署,确定当年度标准化更新改造总体安排,经报市农委同意后通知各区(县)农委。
    2、各区(县)农委负责组织标准化渔船更新改造计划申报工作,渔业专业合作社应会同渔船所有人将申请材料交本区(县)农委审核。
    3、区(县)农委在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应对拟上报标准化更新改造计划的渔船情况进行公示,听取渔民及相关人员意见。
    4、区(县)农委要根据材料审核和公示情况,会同本区(县)财政局,将当年度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计划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同时,在提交的复印件材料上加盖“此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和公章,连同其他材料原件,送“推进办”复核。
    5、“推进办”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提交书面复核报告给市水产办。根据复核结果,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批复各区(县)当年度的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计划。

    三、标准化更新改造程序及要求

    (一)渔船拆解

    1、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批复计划后,各区(县)农委要组织相关渔船在批复下达三个月内对渔船完成拆解。
    2、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应按照《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要求配合相关区(县)农委,做好渔船拆解的监管工作,出具《报废渔业船舶核查表》、《渔业船舶拆解监督记录表》和不少于3次的渔船拆解过程图像资料。
    3、渔船拆解完毕后,由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拆解船厂按相关规定出具“渔业船舶拆解证明”。渔船所有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渔船证书证件。

    (二)渔船建造

    1、标准化渔船应符合以下基本建造标准:
    (1)近海桁杆拖网渔船(钢质)
    船长:31.78米,型宽:6.20米,型深:2.90米,主机总功率:255.00千瓦,总吨:130,设计时速:11节。
    (2)沿海定置张网渔船(钢质)
    船长:18.20米,型宽:4.00米,型深:1.30米,主机总功率:88.20千瓦,总吨:26,设计时速:9节。
    如需对建造标准进行调整的,由“推进办”报市水产办公室同意后,予以调整,因调整产生的船舶设计等费用作为渔船建造成本,由相关渔船所有人承担。
    2、“推进办”要根据渔船建造标准,认真筛选部分具有相应资质,能保证船舶建造质量、建造进度,船舶建造费用合理的船厂供渔民选择。
    3、渔船所有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渔船拆解完毕后,向市水产办公室申请《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并凭《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会同渔业专业合作社,与有关船厂签定渔船建造合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船建造合同应提交“推进办”核查备案。
    4、标准化渔船建造过程中,渔船所有人应会同船厂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且经本区(县)农委和“推进办”认可的监理人员,对渔船建造实施现场监理,以保证渔船建造质量,监理费用作为渔船建造成本由相关渔船所有人承担。区(县)农委和“推进办”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和船舶建造的监管工作。

    (三)补贴资金发放

    1、标准化渔船建造完毕后,渔船所有人应会同合作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其中,《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应明确渔业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益单位所拥有的渔船所有权比例。
    2、标准化渔船在取得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后,由本区(县)农委和“推进办”联合对渔船建造标准、建设质量、建造程序等方面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推进办”提交书面检查报告给市水产办,并由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向市农委、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3、市农委、市财政局收到资金拨付申请后,组织对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拨付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为:近海桁杆拖网渔船(钢质)定额补贴40万元/艘,沿海定置张网渔船(钢质)定额补贴10万元/艘。

    四、工作要求

    1、各区(县)农委、“推进办”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审核各项申请材料,做好渔船拆解、建造的监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和为骗取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贴资金提供方便。标准化渔船建造完毕后,要按照“一船一档”的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归档材料为复印件的需由相关审核单位加盖“此件与原件一致”章和公章(归档参考目录见附件)。
    2、标准化渔船5年内未经批准不得在市内买卖,10年内不得跨省买卖,且不得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渔船证书证件。擅自私下买卖渔船或转让证书证件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和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关证书证件、罚款等行政处罚。
    3、标准化渔船应连续10年参加渔船保险,10年内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渔船灭失的,按财政补贴资金比例收回渔船财产保险金和补贴的船网工具指标,但在2年内按规定的建造标准重新造船或买入相同船型的,返还被收回的渔船财产保险金和船网工具指标。
    4、完成标准化更新改造渔船要加强渔船的日常运营管理,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并不得变更作业方式,但申请变更的作业方式有利于资源保护的除外。近海桁杆拖网渔船应安装AIS、北斗卫星导航等设备,沿海定置张网渔船应安装AIS或GPS定位手机等设备。
    5、区(县)农委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标准化渔船的各项管理工作。市水产办将适时建立标准化渔船运营管理数据库,渔船所有人要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反馈渔船运营情况。

    附件:1、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请表
          2、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一船一档”归档材料参考目录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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