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非指定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9-05-27 03:22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各有关区县农委:

    为了切实加强本市非指定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管,我委组织制订了《上海市非指定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区县按照办法要求,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非指定公路道口建设和动物防疫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送我委畜牧办公室。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非指定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非指定公路道口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本市非指定公路道口是指无动检、公安、陆管、路政等职能部门日常管理的公路道口。

    第三条 根据市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5〕16号)文件精神,区县人民政府主管辖区内非指定公路道口的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监管及公共安全信息员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本市非指定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管及公共安全信息员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非指定道口公共安全信息员的具体职责:
    (一) 劝退驶入非指定公路道口的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车辆;
    (二) 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并告知就近公路指定道口动检站的方向;
    (三) 对劝退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四) 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上报逃逸车辆的情况;
    (五) 发现疑似重大疫病及病死畜禽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六) 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上报工作情况;
    (七) 其他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开展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 非指定公路道口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一)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米,有水、电、通讯等基本设施);
    (二) 有检查需要的场所;
    (三) 有开展工作所需的标志及停车牌、反光衣等人员安全防护设备和夜间监督检查所需的照明设施;
    (四) 有开展动物防疫安全检查工作的公共安全信息员(每班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非指定公路道口的动物防疫安全监管工作及公共安全信息员进行考核,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汇报考核与培训情况。

    第七条 非指定公路道口公共安全信息员应着装统一、整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热情服务。

    第八条 非指定公路道口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公示公共安全信息员上岗人员情况、工作职责等制度,公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非指定公路道口公共安全信息员的人员与工作经费应有保障。

    第十条 非指定公路道口动物防疫安全监管工作应当积极与纠风、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严格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非指定公路道口公共安全信息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工作人员本人及主管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予以调整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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