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等十三项道口管理规范制度的通知
各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深入推进道口动检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程,切实提高市境道口动检执法队伍的素质与水平,经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讨论,市所重新补充、修订了《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等十三项道口管理规范制度(见附件),现予印发,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原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二○○一年十月三十日发文《关于下发<上海市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制度>的通知》(沪动卫监[2001]第73号)及其附件、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发文《关于印发市境道口动检人员及动检站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动卫监[2005]第39号)及其附件予以废止。
请认真组织学习,在日常检查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
2、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规范
3、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勤工作程序
4、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规范管理要求
5、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办法
6、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信息电脑系统安全应用规定
7、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监督检查签章规定
8、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接收公安部门、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移交案件操作规程(试行)
9、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法人员考勤请假制度
10、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礼仪规定
11、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12、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年度工作考核办法
13、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家和本市的其它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工作职责。
第二条 市境道口是指葛隆(204国道)、安亭(312国道)、白鹤(外青松公路)、枫泾(320国道)、金卫(沪杭公路)、洋桥(沪太路)、牛棚港(绿华码头)等八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境边界公路。
第三条 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依法对进、出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进、出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状况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进、出本市所需的各类检疫证明实施查验;
(三)对检查信息进行登记、核对、上报;
(四)对进、出本市装运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检查与消毒;
(五)对农业部及本市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动物防疫控制要求进行具体实施;
(六)由市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规定履行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动检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可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采取禁止入沪、采样、留验、抽检、隔离、封存、销毁等行政处理措施,或实施警告、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措施。必要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工作职责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作相应调整和修订。
第六条 本工作职责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为,树立良好的动检执法形象,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执法管理水平与工作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包括动检执法人员的着装、礼仪风纪、工作交接班、信息登记与管理、执勤装备使用与管理、执勤纪律、动检执法人员考核等内容。
第三条 市境道口以及动检执法人员在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中应当遵照执行。本市其它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本工作规范进行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着装规定
第五条 动检执法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身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配发的工作服装,携带检查证件,穿黑色皮鞋,佩带胸牌及标志。在高速公路以及流动巡检时,为保障安全,执勤人员必须穿着荧光背心。
第六条 经批准应着统一制式动检制服时,需束褐色武装带(着夏装时除外),戴制式大沿帽及执法标志。
在着制式春秋服装时,必须内穿制式衬衫并系制式领带。着冬服时必须系好风纪扣,着夏服时必须系好领带,不得敞胸或卷起袖管、裤管,不得歪戴、斜戴大沿帽。
第七条 遇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和夜间光线较弱、影响车辆驾驶人员视野时,动检执法人员应穿着制式防雨风衣和荧光背心。
第八条 在室内休息时,可不戴大沿帽或头盔、手套,但应保证着装符合要求。
第九条 工作期间应当注意保持服装整洁,附件完整,标志齐全。
第十条 换装规定
(一)每年4月1日至5月30日,10月1日至10月31日,统一着春秋服,内穿制式衬衫并系领带,戴春秋式大沿帽。
(二)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统一着夏服并系领带,戴夏式大沿帽。
(三)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统一着冬服,戴冬式大沿帽。
第三章 礼仪风纪规定
第十一条 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向被检查人先敬礼、后检查,检查完成后应再敬礼。敬礼手势必须规范。
第十二条 遇上级领导前来视察时,除正在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外,户外其余执勤人员应在站(班)长带领下,面向领导列队、敬礼。在室内人员,应面向领导起立、立正,戴帽者敬礼,未戴帽者行注目礼,待领导示意后礼毕。
第十三条 动检执法人员不得蓄长发,不得染发、不留胡须、鬓角、不外戴金银等饰品,保持仪表端正。
第四章 工作交接班规定
第十四条 市境道口必须严格执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定的作息时间规定。接班人员应准时到位,与前一班人员就下列内容进行交接,在记录本上做好登记,并由双方交接班签字。
(一)须移送下一班处理的事件;
(二)前一班执勤中发现的问题需下一班重点注意的;
(三)有关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
(四)有关票据的情况;
(五)消毒机、电脑设备、电台、车辆、灯具、反光背心等装备的运行、使用情况(尤其是需充电类设备);
(六)其它需向接班人员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在室外执勤地点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应按规范手势先向交班人员敬礼,交班人员应还礼、后离岗。
第十六条 接班人员必须在室内整理着装,交班人员必须在交岗后返回室内方可换装。
第五章 信息登记与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市境道口信息登记应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制定的检查要求、项目,把信息、数据登记在工作电脑和相关检查报表上,填写清楚、完整、规范。
第十八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作电脑登记外,另需按程序上报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并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
(一)查获染疫、死亡动物的;
(二)查获病害、不洁动物产品的;
(三)查获数量较大、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
(四)动检执法人员受到阻挠或人身攻击的;
(五)查获未经国内检疫机关确认的进口动物或动物产品的。
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中涉及到采取行政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除进行案件查处、登记外,需还做好电脑登记。
第二十条 各市境道口站长应按规定,督促检查各班组严格执行有关数据登记和统计汇总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市境道口的所有台帐记录及查处记录(包括行政处罚文书、原始单据等)均需按月装订,在每年的1月份汇交所在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六章 执勤装备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动检执法人员执勤时必须保证通讯电台处于开启、正常工作状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手持电台电池电力应保持足量,每次用完电力后方可充电(充电时间以说明书为准)。
(二)每班使用者应在交接班时查验电台工作状态,并在交接本上做好登记并经双方签字。
(三)如电台遭受人为损坏的,视损坏情况由使用者作相应赔偿。遗失电台的,当班使用人必须立即写出详细经过情况报告,交班长核实后、由站长写出初步意见上报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并作相应赔偿。
第二十三条 电台通话要求
(一)执勤时,电台频道一律调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规定的使用频段,并根据周围环境声响调节音量,以确保通信通畅。
(二)掌握通话节奏,通话时言语文明,用语简洁清晰,结束通话必须明示,“不抢道”、“不占道”、不得影响全网通讯。
(三)非机密通信不得使用机密呼叫或擅自更换频道号。
(四)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总台或分台呼叫某一市境道口,被叫市境道口应在3次呼叫内予以回答。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复呼叫的,经查实后按当班动检执法人员“执勤脱岗”予以处理;
(五)固定式电台必须保持全天开机并有人值守。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维修。
(六)通话用语规范要求
呼叫对方,说:X X X 听到请回答,X X X呼叫;
听到对方呼叫,说:X X X听到,请讲;
听不清楚时,说:请重复;
结束通话时,说:完毕。
第二十四条 执法专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一)执勤车辆为市境道口动检工作专用,驾驶员由各站长按工作岗位合理分工确定,报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后,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
(二)未经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同意,不得将专用执法车交给非动检执法人员使用,也不得用于其他非工作用途。
(三)实施销毁、封存、隔离等处理时,如被查处对象确需搭乘的,执法车内应有2名以上动检执法人员随车同行。出发前应将车号、行驶路线、人数、出发地点、送达地点及时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总台,并间隔适当时间上报车辆所处方位。
(四)执行巡检任务时,应将负责人和驾驶员姓名、车号、行驶路线、执勤地点或区域、人数等基本情况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总台,并保持联系。结束返站后应将行动情况上报总台。
(五)非批准人员不得擅自驾驶专用执法车辆。未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违章使用车辆的,经查实后给予纪律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纪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对站长、班长及驾驶员等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电脑及视频网络设备使用要求
(一)每辆进沪车辆的检查数据信息须做到“即时检查、即时输入”,不得拖延或集中时段输入。因停电、电脑故障等突发应急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控中心,并采取书面记录、道口互通情报等应急措施进行数据核查、登记和保存。
(二)每班上岗前应巡检视频设备工作状态及网络设备的工作情况,保证电脑、视频设备及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要求按照有关电脑安全使用规定执行。如遇设备故障或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控中心。
第二十六条 其它执勤装备使用规定
应急灯、检疫器械包、采样工具等执勤装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以备随时使用。巡检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上述装备。
第七章 执勤纪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动检执法人员应按时上岗执勤,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席。
第二十八条 执勤时应注意着装规范、携带规定装备、风纪严谨、精神饱满、言行文明、依法执勤。
第二十九条 执勤时,严禁脱岗、离岗或发生与工作状态无关的行为。
第三十条 执勤时,不准倒背手、前后叉手、手插口袋。不得嬉笑、喧闹、争吵等影响礼仪和工作状态的举止、言行。
第三十一条 上岗前和执勤期间严禁饮酒,执勤时不准吃零食或看书报,在外执勤时不准吸烟,不得接受任何人的敬烟。
第三十二条 执勤时,除抢救事故伤员、见义勇为等突发性事件应积极实施救助外,原则上必须按工作要求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轮岗休息时应回指定地点休息。
第三十三条 实施检查、处理案件、交接换岗、上级视察时必须敬礼。
第三十四条 检查时,应以礼待人,以理服人,依法处理。严禁讲粗话、脏话、态度粗暴或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行和行为,不得故意刁难当事人,不得损坏、丢失、短缺、挪用封存的物品和钱款,不得扣押与处理案件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 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单位、个人)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请吃或礼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法程序,正确使用与规范出具各类执法文书,严格管理相关票据。严禁超越权限执法、乱罚滥罚、只收费不检查、只罚款不处理等现象发生。严禁使用非法票证,印章或出具伪证等行为。
第八章 动检执法人员考核规定
第三十七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原则每年按考核标准与考核程序进行工作考评。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也可采取每年二次考核的方式。
第三十八条 考核办法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会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参照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规定与道口动检工作规范制定,结合个人实际工作情况予以考核评定。
第三十九条 考核形式以个人述职、市境道口初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综合评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终评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级。考核优秀者,给予表扬,并作为先进评定依据之一;考核不合格者,按照人事规定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勤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为,明确工作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依据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检查程序”等办法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规定的程序对进、出市境道口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查证、验物、登记、消毒”等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程序包括检查程序、要求、报告、实施行政处理措施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要求等。
第四条 本市葛隆、安亭、白鹤、西岑、枫泾、金卫、洋桥和牛棚港八个市境道口及动检执法人员在开展动物防疫检查工作中应当遵照执行。其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检查操作程序
第六条 动检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对进、出市境道口的装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应当示意停车,并引导其按规定停放,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第七条 动检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第八条 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持有合法、齐全、有效的各类检疫证明;查验所载动物、动物产品的临床感官状况;查验实际装运情况与检疫证明所列内容是否相同;
第九条 检查的相关内容,应当根据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道口监管电脑信息系统的具体要求进行登记、鉴别、核对。
第十条 车辆必须在消毒通道中按消毒规程进行消毒。检查合格的,动检执法人员应当在检疫证明正面右下角签字,并加盖道口监督检查章后放行。
第三章 处理规定
第十一条 在市境道口检查中发现动物或动物产品属于国家名录公布的一类动物疫病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中止运输,采取控制与紧急消毒等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本市市境道口工作报告制度等规定立即报告。
第十二条 在市境道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分别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并做好案件查处登记等工作。
(一)应提交的检疫证明不全的;填写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检疫证明有效期过期的;检疫证明内容有涂改的;所装运的货物与检疫证明所列品种、数量规格等不一致的;没有检疫证明的;检疫证明属于非法定部门印制或法定人员签发的。
(二)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十三条 根据检查情况,需要采取中止运输、责令改正、留验、补检、隔离、封存及处理(无害化处理、销毁等)等行政处理措施的,应由两名以上动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告知当事人违法违章事实、决定处理的理由、处理措施依据以及行政或司法救济规定后,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监督执行,同时做好电脑系统登记与案件材料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检查情况,需要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应由两名以上动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告知当事人违法违章事实、决定处罚的理由、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或司法救济规定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第十五条 无法当场实施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动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后,填发案件移交单、谈话通知单,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一并报送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案件审理部门处理。但对证据材料可能灭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违章事实、情节、后果等要素,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应的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正确定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执法程序的规定履行告知、听取陈述与申辩等职责。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得乱罚滥罚,也不得因当事人或其它人员说情而放弃原则,少罚或不罚,甚至放纵包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程序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作相应调整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工作程序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规范管理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建设文明窗口,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及本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等要求,制定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本市市境道口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境道口应当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像、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规范操作、从严务实、争优创新”的方针,把做好内部管理放在突出位置常抓不懈 ,促进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第四条 完善市境道口内部管理和动检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开展教育、学习、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市境道口动检执法队伍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树立、保持市境道口的文明执法形象,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依法处理违法违章案件,为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安全严格把关。
(一)开展文明执法常态教育,制定文明规范用语和服务忌语,严格执勤纪律。
(二)推行“三个明确告知”措施:明确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告知有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有关监管要求,明确告知动物、动物产品以及运载工具等防疫要求。
(三)按照“四快四不”原则进行检查处理:停车受理快、核查证明快、验物消毒快、处理处罚快;不推、不拖、不压、不误。
第六条 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在检查过程中不理解、不配合或无理纠缠者,坚持原则,依法公正处理,不耍态度。
第七条 公开举报监督电话,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第九条 建立健全人员安排、工作考核、交接班、内务、档案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需要公示的,应当在站内公开。
第十条 市境道口应当认真做好站点、通道、办公、生活等场所的保洁,维护环境清洁卫生。站长应当加强内务检查与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本规范管理要求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解释,并将根据工作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范管理要求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动物疫病远距离传播造成危害,保护本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食用畜禽及其产品安全供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葛隆、安亭、白鹤、西岑、枫泾、金卫、洋桥、牛棚港八个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设置消毒通道,对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实施防疫消毒。
第三条 市境道口站长、班长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落实消毒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第五条 本办法包括车辆引导、消毒药保存配比、消毒机器维护检修报告、消毒登记等要求。
第六条 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对进、出道口的装运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驾驶者给予明确指示,引导其驶入道口设置的消毒通道,以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缓慢通行、进行全车整体消毒。自车头部开始,至车尾部离开,全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0秒。
第七条 市境道口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消毒药的接收、登记,并妥善保存。当前消毒剂为益欧迪,使用浓度为1:500倍。紧急防疫消毒时,应当按照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工作指令进行浓度调整。
第八条 市境道口的消毒设施当前为VDS-8型全自动车辆喷雾消毒机。各站应经常清洗、保养、检查消毒器的运行情况,确保正常运行,发现问题马上报修,并启用移动式应急消毒设备进行消毒。
第九条 各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应当确保对每一辆进沪车辆实施消毒,不得遗漏。未按规定进行消毒的,按考核标准予以处理。
第十条 根据外界气温变化,按照要求做好消毒器的防冻维护。定期检查供电、供水状况。定期做好消毒通道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予以调整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信息电脑系统安全应用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检信息电脑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动检系统”)的整体安全运行,防止信息泄密,避免计算机病毒、错误操作以及黑客对数据系统造成破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均负有动检系统网络安全、电脑设备运行正常、防止信息泄密的职责。
(一)市境道口的站长为保障本站动检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的第一责任人。
(二)班长为本班执勤期间动检系统正常使用与维护的具体负责人,并对本班人员的上机操作情况进行监督、记录。
第三条 各班主操作员具体负责当班期间动检系统的网络、视频、UPS、摄像机系统等全部设备的日常巡检维护,以及培训、指导班组内其他成员的电脑操作与数据输入工作。
第四条 主操作员由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后,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信息科的专项领导。
第五条 市境道口的其余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日常数据登录工作,服从主操作员的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 凡属人为原因,造成泄密或系统崩溃、设备损坏的,予以行政、经济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肇事人员无法查明的,由市境道口的站长、班长及主操作员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 系统连接密码地址等为机密信息,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授权主操作员一人掌握。除此之外,其余人员严禁记录、打听与散布。各站、各班之间,不准相互交流各自拥有的数据、密码与口令等情况。
第八条 遗忘、丢失、泄露机密数据的,应立即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听候处理。
第九条 电脑系统除配发时已安装的相关应用软件外,不准另行安装、使用其他外来软件。不准使用非统一配发的软盘、光盘。
第十条 严禁对电脑系统进行修改、添加、破解、反汇编或删除等未经许可的操作。任何人员不准复制系统软件与数据资料。不准使用电脑进行游戏、观看影音光盘。
第十一条 动检系统为市境道口工作专用网,非动检执法人员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 爱护电脑设备与通信网络,做好日常清洁保养。注意防火、防水、防尘、防阳光直射、防静电、防雷击。
第十三条 电脑使用、数据录入一般规定
除经特别批准的人员外,所有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电脑操作培训,并能独立进行数据登录工作。
第十四条 特别规定
(一)各班在交接班时,必须由接班的主操作员检查动检系统的运转情况,确认正常后在记录本上注明,并由双方班长签字认可。
(二)班长应对当班操作人员的姓名、上机开始与结束时间、电脑运行情况等事项进行记载,并由操作人员签名。
(三)操作人员在使用电脑登录数据时,应当根据动检系统显示的项目,按照规定要求逐一正确、完整地输入。
如因涉及违章案件处理,不能即时完成数据登录的,应当先行保存,待处理完毕后,重新查找原记录数据,继续完成输入工作。
严禁漏登、错登或伪造数据。
(四)发生电脑停机或其它故障时,主操作员应查明原因、迅速排除,同时启用原“道口数据登录表”进行手工填写,并将故障发生过程情况及当班操作人员姓名、时间在记录本上做好登记。故障排除后,应及时将登录表上的数据重新输入电脑。超过60分钟无法排除故障的,立即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控中心。
(五)数据输入完成后,应当核对无误、方可保存。如有差错,应立即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监控中心,说明原因,请求修正。
(六)确因工作需要,拟使用电脑系统的文字处理软件的,应事先征得主操作员与班长的同意,并在电脑记录本上签字,注明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监督检查签章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市境道口动检工作规范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本规定做好签章工作。
第三条 各市境道口的站长、班长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要求,按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签章”样式标准,统一制作、发放市境道口“监督专用签章”。
第五条 市境道口监督专用签章及所用的数字钢印均由站长负责妥善保管,按日交当班执勤人员,并收回前一天所使用的钢印。
当班人员应在每天的23时55分时,更换日期钢字(遇每月的最后一天时,应同时更换月份钢字)。
第六条 凡完成检查程序,检查合格、准予放行入沪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签章:
(一)由当班人员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正面右下方“动物防疫监督(签章)”一栏中央部位,先签全名、再在签名的正下方加盖“监督专用签章”;
(二)加盖“监督专用签章”时,需注明检查时间(格式为时:分,按24小时制;
(三)在《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上同样加盖“监督专用签章”并签名;
(四)将已经签章的有关证明发还被检查人,随货同行。
第七条 已实施检查放行,要求接收单位进一步加强验货检查的,可另加注“请接收单位加强检查”字样。
第八条 经检查不符合入沪防疫条件的,应当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的右下角,加盖禁止进沪章后签名、并注明检查日期后责令当事人离开上海,相关证明予以发还。
第九条 经检查有违章行为已实施当场处罚、准予放行入沪的,应在《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右上角空白处,写清品种、数量、产地及去向、车号、所持原有的证明类型(如检疫证、消毒证等)及编号后,注明“准予进沪,所持证明留本站归档备案”字样后,加盖“监督专用签章”并签名后予以放行(各类证明须随案卷归档,不发还当事人)。
第十条 经检查为过境车辆的,应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的右下角,加盖过境专用章后签名、并注明检查日期后放行,不回收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检查时发现“一车多证”的,按农业部签证要求执行。发现其他情况与有关规定解释不同的,应立即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经批准后执行。存在其它证明不规范情况的,按章处理。
第十二条 各市境道口应注意妥善保管印章与钢字,严防遗失。必须统一使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发的红色印泥及印油(禁止进沪章和过境专用章使用蓝色印泥),不准使用非统一配发的钢字。定期对章面进行清洁。遇故障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盖章及签字、加注时,应保证章面和字样清晰、签名可辨、时间准确,以便后续监督环节的执法人员正确判读。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程序实施检查即加盖签章,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但擅自签章,加盖签章但未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要求,签章不规范的(签章时未按时更换日期钢字、不签全名或检查时间等),均以工作违规论处,按照考核标准给予当事人员纪律处理。造成后果的,进一步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予以调整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接收公安部门、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移交案件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接收道口公安部门、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包括未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非指定道口)移交违章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案件的管理,规范市境道口操作程序,根据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上海市公安局巡警总队、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二○○五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境道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畜牧办2005第1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结合市境道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的葛隆、安亭、白鹤、西岑、枫泾、金卫、洋桥、牛棚港八个市境道口为接收案件移交的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指导与协调。
第三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有关要求对本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各市境道口的站长、班长具体负责组织案件移交的接收与后续处理。
第五条 查获没有检疫证明运输动物或动物产品车辆、需要移交指定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处理的,移交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完整填写《进沪动物及动物产品违章运输案件移送单》,通知就近的市境道口。
第六条 市境道口在接到移交单位通知后,有条件的,应当组织力量前往现场,按照“就地接收、就地处置”的原则查验后予以接收,按照道口工作规范进行处置。没有条件赶赴现场,或经检查认为需要带回市境道口作详细调查处理的,可商请移交单位押送或协助押送。
第七条 接收移交原则上以市境道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为主。确需跨区的案件接收,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调度。
第八条 处置完毕,市境道口应做好移交案件的登记工作,按月向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上交案件卷宗以及书面汇总。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提交书面报告。有条件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移交单位。
第九条 接收处置时发现属于重大、特殊案情的,实行快报制度,在接收查验时即按照《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报告制度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上报。
第十条 本规程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进行调整与修订。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法人员考勤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考勤管理,保障市境道口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工作规范以及人事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境道口及在道口工作的动检执法人员。
第三条 各市境道口站长、班长具体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第四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予以督察。
第五条 各动检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10分钟到达市境道口,作好上岗执勤的准备工作,办理交接班手续后上岗。在岗工作至下一班接班人员到达,接岗后方可下班。
第六条 遇上级安排需离岗外出的,由站长(站长不在时,副站长接替。依次类推。)作考勤登记,并由本人签字;站长必须按照规定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报告,外出返回后必须销假;
第七条 需请事假、调休、公休的,当事人应当提前2天向班长提出,经允许后报站长批准方可休假。班长则须经站长同意并报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批准。站长必须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批准。
第八条 凡病假者,应向班长报告,班长应当及时报告站长,由站长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考勤登记,并最迟于开始病假后的第3天或病愈后上班第1天将病假单交站长登记备案。看病所用时间视作病假,以就诊凭证为据。
第九条 凡因紧急事件需请假的,可以采取电话请假方式,但事后应根据不同事由提交相关证明。无相关证明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 凡公休、调休未事先提出申请,或未经批准而自行休假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各市境道口的班长应当详尽记录每日班组成员的出勤情况。站长则须在每月的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考勤表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和所办公室。凡弄虚作假的,追究站长责任。
第十二条 对因人员请假而影响执勤安排的,由站长统一调整。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予以调整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礼仪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为,树立上海动检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市境道口动检工作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市境道口站长、班长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
第三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第四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交接换岗,以及遇上级视察、检查时,必须行举手礼(简称敬礼,下同)。
第五条 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向被检查人致礼。待检查完毕、正常放行时应再次致礼。
第六条 在室外交接、换岗时,接班者应当在距离交接班者约1.5米处立正敬礼,交班者随即还礼;双方各自前行、换位后,立正、向后转,由交班者先敬礼、接班者随即还礼。
第七条 遇上级领导(包括市、区县监督所)前来道口检查工作时,在户外执勤的人员(除正在实施检查或处理案件者),应在领导接近自身位置约2米处敬礼,待领导示意后礼毕。
第八条 遇首长(或重要领导)前来视察时:
(一)各市境道口站长(或当班班长。以下同)在接到通知后,应迅速集合人员(除正在实施检查、处理的人员外),整理着装后,在室外适当位置跨立站队;
(二)待领导车辆(首车)驶近、相距约5米左右时,由站长根据情况,决定采取向左(右、后)转,调整到面对来车后,发令:“全体立正、敬礼”,待领导下车后礼毕;
(三)待领导站定,站长应迅速跑至面对领导约2米处停步,立正敬礼,报告:“XX动检站(X班)人员集合完毕,请领导指示”,待领导示意后,命令全队稍息,等候指示。领导开口时,全队立正。如无进一步指示,则继续保持立正姿势;
(四)待领导视察结束后,按本条规定再次站队欢送。
第九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个人在道口户外行进过程中遇上级领导前来时:
(一)领导迎面而来时,应放缓步速,待领导距离自身位置约2米左右时停步,立正敬礼,待领导示意后礼毕;
(二)领导在身后时,应迅速向左(右)侧身平移并后转,其余要求按前款规定操作。
第十条 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在户外向站长(或班长)请示汇报时必须敬礼,站(班)长应当还礼。
第十一条 市境道口成员在与其他班组集体交接班时,应当相互敬礼。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予以调整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有组织、有部署、有计划地推进市境道口动检执法工作,树立上海动检的良好形象,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农业部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以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境道口及动检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考查与年度考核。
第三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本办法规定具体执行。
第四条 考核原则突出市境道口在依法行政,公正、公平、文明执法方面的工作表现,在贯彻执行市境道口动检执法工作规范方面的情况,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内部日常管理的结果,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便于操作,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优留劣汰”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考核形式
(一)采取日常督察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日常督察考核以动态随机抽查为主,由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主要检查现场执勤工作情况,并查台帐、报表和有关材料,检查是否规范操作,有无违章违纪,是否取得上级政府、纠风办、上级领导等部门表彰,看有无管理相对人投诉、举报等内容。
(三)年终考核以工作总结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站(班)考核,结合日常工作督察情况,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总评的方式予以综合评定。
第六条 严肃考核纪律,必须确保有关数据及结果的真实可靠。考核过程公开,考核结果公布。考核工作中如出现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等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业务技能、执法规范、工作表现、工作成绩等内容。具体标准与考核结果,按照《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年度工作考核办法》、《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工作考核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予以调整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年度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推进市境道口动检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管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树立上海动检形象,根据农业部对动物防疫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市境道口各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市境道口的日常及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条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境道口所在地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每月组织动检执法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学习政治、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等(有会议记录)。例会安排应提前一周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违反一次扣2分。
(二)模范执行“七不规范”,树立动检执法人员良好形象和风气。违反一次扣2分。
(三)教育全站人员不参与赌博,不看黄色录像和书刊。不准参与任何违法活动。违反一项扣2分。
(四)抓好站容站貌,认真落实各项内务管理规定(包括记事记录、消毒记录、处理处罚登记记录、交接班记录、日志记录等),维护环境整洁。违反一项扣2分。
(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执法工作专项评估会,就执法程序、文书制作、法律法规运用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定,找出不规范执法现象或存在的问题,并总结执法经验和执法技巧。违反一次扣2分。
(六)认真贯彻执行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罚款,严禁滥罚款。违反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影响动检部门形象的,可按“不合格”处理。
(七)服从上级领导安排,及时参加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安排的各项活动(包括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并有内容记录。违反一次扣2分。
(八)按时完成市(区、县)所布置的特别稽查任务。违反一次扣3分。
(九)发现动物疫情或病死有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时,应及时上报,终止运输,按规定进行监督处理。违反一次扣3分。
(十)站长、班长应对所在市境道口采取定岗、定人、定时间的工作管理。对动检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与安全教育予以关心、落实,及时了解检查人员思想动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法律与规定。违反一项扣2分。
(十一)严格按照信息登记规定,认真、仔细地做好电脑记录,落实消毒设施及其他执勤装备的维护与保养。因人为因素造成设施设备损坏或未及时报告的,一次扣2分。
第五条 附加规定
(一)凡动检执法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或严重违章事件,除其本人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外,相关的站长和班长应当酌情给予扣分处理,并取消全站(班组)年度先进的集体参评资格。
(二)市境道口的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含)以上者,可获得先进集体候选资格。
(三)市境道口的年度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下的,给予书面警告,限期一个月整改并上报书面整改报告,由市、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整改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予以调整和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检工作规范等管理规定,结合工作要求与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规定,科学评定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市境道口工作的动检执法人员日常工作督察与年度考核。
第三条 动检执法人员应保持良好精神风貌。违反下列规定的,一次扣1~3分。
(一)着装庄重,整洁,大方;
(二)仪容严整,不留长发,不染发,不蓄胡须,不外戴金银首饰;
(三)执法文明,用语规范,禁用忌语;
(四)行为规范,执勤时禁止吸烟、吃零食、看书报、串岗、与无关人员闲聊等行为;
(五)团结同志,搞好协作,不无理取闹,无端争吵;
(六)其他不符合文明礼仪规定的。
第四条 遵守内部管理制度。违反下列规定的,一次扣3~5分。
(一)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
(二)按时交接换班,正确履行交接手续,认真做好记录;
(三)因病因事需请假的,应向有批准权限的负责人请假,并及时销假;
(四)班次调整须经站长批准,禁止擅自换班;
(五)根据所在市境道口站(班组)分工安排,落实环境卫生保洁,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六)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执行操作技术规范。违反下列规定的,一次扣3~5分。
(一)市所监控中心、区所的点名、呼叫须及时应答,确保信道通畅;
(二)严格按照动检工作规范进行查证、验物、消毒;
(三)检查数据录入准确、规范,信息上报及时;
(四)按规定程序签字、盖章。严禁未经检查预先签盖或只盖章不签名等行为;
(五)按规定正确使用电脑、电台、消毒机等装备,搞好维护清洁。出现故障和损坏,及时上报;
(六)其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六条 遵守组织劳动纪律。违反下列规定的,一次扣5~10分。
(一)严禁擅离职守;
(二)严禁侮辱、刁难管理相对人;
(三)严禁向管理相对人索要、买卖物品等;
(四)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指示、要求及特别布置的检查(布控)任务;
(五)其他违反组织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下列规定的,一次扣2~10分。
(一)熟练掌握法律法规,适用条款准确,处理(处罚)适当;
(二)执法程序规范,文书制作严谨,处理手续健全;
(三)裁量正确适当,处罚尺度合理,严禁乱处乱罚;
(四)执法公平公正,不歧视、打击报复管理相对人;
(五)不徇私情,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六)其他违反工作规范的行为。
第八条 坚决杜绝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30~50分,并立即停职检查,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理。
(一)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使染疫动物或产品流入本市,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给单位声誉造成重大损害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班前班中饮酒,站内人员闹矛盾、打架,违抗工作安排等,影响动检队伍形象和管理要求的;
(四)违反廉政纪律,有贪污、受贿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等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理(处罚)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它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必须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九条 考核形式以个人述职、班组打分、道口站初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综合评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统筹评定的方式,结合视频监控、例行督察、随机检查等结果进行。
第十条 考核实行累计记分。年度考核90分以上者(含)为优秀,79~89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动检执法人员评选先进、实施奖励的依据,并与经济利益挂钩,根据个人得分情况核定奖金发放标准。
第十二条 病、事假与奖金考核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室按国家、上海市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核定。
第十三条 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批准、由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在市境道口检查岗位的人员参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解释,并根据监管需要予以调整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