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严格规范开展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巩固公路“三乱”治理成果的通知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指定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去年以来,在市农委、市农委纪委(监察室)的领导下,根据上海市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工作精神,结合农业部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要求,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进一步加强了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强化了道口动检执法操作规范,完善了道口工作督察与动检执法人员考核管理措施,进一步巩固了治理公路“三乱”的工作成果,防制了“三乱”现象的发生。
为了维护上海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站的执法形象,进一步提升市境道口动检执法水平,继续巩固公路“三乱”治理成果,现将2009年度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要按照国家农业部、上海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依法开展动物防疫监管执法。未经批准,不得乱设公路检查站。
二、依法设立的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当严格依法、依程序开展道口动检执法工作
1、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授权的范围,依照规定程序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属于动物防疫监督执法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3、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擅自接受委托,为其他执法单位或者没有公路执法权利的单位代行监督执法行为。
三、严格执法程序,严禁发生“乱罚、滥罚、乱收费”现象
1、依法设立的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动检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未经国家或本市授权部门批准,无明文规定的项目严禁收费。
2、各动检站在对各类违法违章案件实施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条款和程序规定执行。对行政罚款,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范围、幅度内合理实施。对违法违章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并积极消除不良后果的,一般以政策教育与警告处理为主,不采取行政罚款措施。
3、各动检站在涉及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及时做好资金的解缴、交接与帐务登记等工作,严禁截流和挪用。
四、加强日常管理与督察,强化行风廉政建设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市所有关道口规范检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加强对区域内各动检站在防制公路“三乱”工作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督察,进一步开展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事件。
各动检站应当在严格执行道口工作各项规范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巩固本市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作出新的贡献。
特此通知。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