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通知的实施意见

产生日期:2011-09-04 03:44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促进本市生猪生产和稳定猪肉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扶持本市生猪生产

  (一)强化地产生猪最低保有量制度。建立生猪最低保有量制度是确保城市应急供应和地产农产品自给率的重要措施。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把生猪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完成分解到各区县的生猪最低保有量指标。凡低于生猪最低保有量的区县,要在年内相应增加生猪生产,确保生猪最低保有量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要注重提高生猪生产组织化程度,实现标准化、规模化养殖。(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有关区县政府)

  (二)大力扶持生猪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要在现有基础上增加财政资金投入量,支持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并适度加大对新建标准化规模猪场建设项目的投资力度,重点支持光明食品集团在域外农场发展养猪生产,尽快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保障地产生猪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区县政府)

  (三)实施能繁母猪(生产母猪)饲养补贴。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5号)规定,适时启动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有关区县政府)

  (四)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要支持市级种公猪站、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和地方品种遗传资源保护建设,加快推进生猪品种改良进程,普及和推广生猪良种,进一步提高良种覆盖率,稳步推进种猪生产性能测定,建立健全优良种猪登记管理制度,加大生猪遗传资源开发力度。(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

  二、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五)进一步强化生猪疫病防控。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防控方针,切实做好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继续落实好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所需疫苗经费主要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级财政按照差别政策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健全和稳定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队伍,适当提高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注射工作补助标准。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的人工注射经费补助标准由1元/头次提高到2元/头次,补助经费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级财政按照差别政策给予适当补助。(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政府)

  (六)完善生猪防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政策。对病死猪一律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加大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快上海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的技术改造和崇明地区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建设速度,进一步提高本市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对郊区畜牧业生产过程中的病死猪,实行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切实提高无害化处理的覆盖面。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承担统一收集的车辆等设施保障经费,区县财政负责落实统一收集的日常运转经费。适当提高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标准。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有关区县政府)

  三、进一步强化信贷和保险对生猪生产的支持

  (七)保障生猪生产必要的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区县级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体系。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为标准化养殖场(小区)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着手建立规模养殖企业联合体担保贷款机制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标准化规模生猪养殖企业的信贷支持。(责任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八)继续落实好有关能繁母猪、生猪的保险政策。要继续实施能繁母猪、生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建立更加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提高能繁母猪和生猪的保险覆盖面。(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保监局)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九)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增加本市猪肉储备总量。市财政要研究支持部分骨干企业建立商业储备,作为政府调控市场的补充资源,保障政府和商业储备的长期稳定运行。要积极发展猪肉冷链系统建设。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充分利用储备吞吐调节功能,缓解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要加强对不规范养殖行为的整治,严禁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及使用泔脚饲料喂养生猪,严格产地检疫出栏。进一步加强猪肉及其制品检疫和检验,重点加强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肃查处屠宰加工和销售病死猪肉和注水肉等不法行为。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在流通环节建立生猪索证索票电子监管系统,提高生猪产品监管效能,完善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规范生猪市场交易行为和流通秩序。(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

  五、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统计监测制度

  (十一)加强监测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生猪生产的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商务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价格的调查统计,逐步扩大监测调查点覆盖范围,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责任部门和单位: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农委、市商务委)

  (十二)保障工作经费。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保证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生产、流通、消费领域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正常运行。(责任部门和单位:市财政局)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十三)搞好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和学生食堂供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41号)要求,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5%,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10%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同时,要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市教委)

  七、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十四)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准确发布生猪等“菜篮子”商品的生产、市场和价格信息,客观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和影响,引导养殖户合理调整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要准确解读和宣传国家在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的政策,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适时适度地搞好生猪市场变动的信息报道,防止过度渲染,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商务委、市农委)

  八、强化各级政府责任

  (十五)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做好粪污处理工作。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区县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各区县要保持必要的生猪养殖规模、猪肉自给率及贡献率。要合理规划生猪养殖场建设,市、区县农业部门要会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好养殖用地,并对生猪养殖用地(含附属设施)视作农业用地管理。要对万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建设用地给予政策倾斜,对生猪分散养殖户(点)整合给予用地支持。按照种养结合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加大对生猪养殖场、养殖基地粪污综合利用和处理的支持力度,将生猪粪污综合利用和处理项目列入上海市“十二五”污染减排计划和“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责任部门和单位: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有关区县政府)

  (十六)充分发挥猪肉储备调控作用。要切实落实地方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的要求,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的调控。(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

  (十七)落实动物防疫责任。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市级动物防疫机构项目建设速度,增加对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投入,加快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的建设,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各级政府要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基层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要制订更科学、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加强对道口入沪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加大对非指定道口的防疫监管投入力度,严禁从非指定道口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沪。(责任部门和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有关区县政府)

  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做好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工作的责任感,全面落实“菜篮子”区县长负责制。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采取措施,确保有关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努力抓好家禽、鲜蛋、牛奶、水产品和蔬菜等其他“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与市场供应工作,确保本市农产品的有效供应。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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