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崇明县中小型生猪饲养场(户)片沼气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崇明县农委: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十二五”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1]10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市2012—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决定》(沪府发[2012]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2012—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2号)以及《上海市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纲要》(沪农委[2009]27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利用郊区畜禽粪便资源,积极发展沼气,推进节能减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建设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循环农业和现代化畜牧业的总体要求,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的原则,确保国务院和上海市政府提出的生猪保有量要求,积极推广2009年和2011年已建成沼气工程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重点建设中小型生猪饲养场(户)的片沼气工程,实行沼气利用、沼渣沼液还田,把可再生能源技术和高效生态农业技术结合起来,实现畜禽粪便无害化综合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开展中小型生猪饲养场(户)片沼气工程项目建设原则:

  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片沼气工程建设与农产品区域规划相结合,与农业主体功能区划相结合。

  2、突出重点,优化布局。以中小型生猪饲养场(户)为重点,在布局上,以片为主,养殖业与种植业合理匹配。

  3、政策引导,技术创新。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扶持沼气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技术规范及标准,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大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实用技术,提高郊区畜禽粪便无害化治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

  二、建设目标与建设要求

  2012年,重点建设5个中小型生猪饲养场(户)的片沼气工程。中小型生猪饲养场(户)片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工程占地面积不超过2.5亩;生猪饲养场(户)年存栏商品猪在2000-3000头以上;生猪饲养场(户)周边有农田配套农田400-600亩;能提供周边250-350户农户用气;同时生猪饲养场(户)要做好养殖设施的改造和完善。

  三、建设内容

  1、土建。建设混料池、发酵池、沼液稳定化池、沼液缓存池、尿污水贮存池、进料间、加温棚、沼气净化间、管理控制间、围墙等,并提升和完善片沼气涉及的养猪场(户)两分离(雨污分离、干湿分离)两配套(配套干粪堆棚、集尿池)等相关设施。

  2、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购置进料泵、搅拌机、尿污水提升泵、沼气净化设施、贮气柜、控制柜、总气表、户用气表、沼气灶、地源热泵、循环水泵、粗格栅、进料斗、集气膜、脱硫塔等。

  3、项目管理费用。按照严格控制、规范使用的原则,在项目总投资额中可开支不高于3%的管理费用,用于工程招标、审价、财务审计等方面的支出。

  四、扶持政策

  畜禽粪便治理属于社会公益性项目,畜禽养殖又是微利保本产业,为确保生猪保有量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崇明县中小型生猪饲养场(户)片沼气工程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全部由市、县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90%,县财政承担10%。

  五、项目操作程序

  1、崇明县农委是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应依据“十二五”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将申报文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2、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立项。

  3、项目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由县农委书面上报市农委;再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六、项目实施

  1、项目批复后,崇明县农委应抓紧组织实施。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必须按规定纳入县级政府采购程序。

  2、根据招标结果和购买服务需求,项目建设单位应认真按照项目批复内容签署明细、规范的施工合同和其他服务合同。

  3、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县农委应通过规范的管理程序择优确定工程监理单位,明确工程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对项目实行全程监管,县农委应定期向市农委报告工程进度。

  4、工程实施过程中,县农委应按照规范的管理程序、比选择优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审价。

  5、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片沼气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帐制,并尽可能实行国库资金直接支付制度。

  6、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市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预留10%部分,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市与县结算拨清。

  7、中小型生猪饲养场(户)的片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应加快组织实施。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在12个月内完成。

  8、县农委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预验收,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9、预验收通过和审计结束后,县农委以书面形式向上报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七、项目建成后的运行和维护管理

  1、崇明县农委应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认真加强项目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确保项目长效运行,财政性资产长期使用,市投入的财政性资产委托县管理。

  2、项目建成后,县农委是项目运行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资产管理的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粪尿集中收集系统和长效管理服务队伍(专业化公司),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资产运行和维护制度。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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