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全面开展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检查验收工作

产生日期:2011-03-15 03:13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农委《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验收办法》(沪农委〔2010〕10号)精神,青浦区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质量,全面开展对镇村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检查验收。具体做法是:

    一、明确验收目的。通过检查验收,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贯彻政策法规的自觉性,切实提高对稳定完善工作的必要性认识,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落实、承包经营权不到户、土地流转和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细化验收方案。一是明确验收范围。本次检查验收范围是2009年以来开展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镇(街道)及其列入完善范围的村(居)。二是明确验收形式。各镇(街道)对所属列入完善范围的村(居)进行全面验收,区农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区各镇(街道)进行全面验收,对村进行抽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迎接市农委检查验收。三是明确验收评分表。采取百分制检查验收评分,其中:对镇级评分主要包括组织推进、稳定完善工作、土地流转市场建设、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四项内容24项指标;对村级评分主要包括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完善方案、民主表决及公示情况、权证发放到户等十一项内容16项指标。四是明确验收方法。检查验收将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群众满意度现场测评及走访、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情况等方法。验收组成员根据验收基本标准逐项认真检查评估,经检查验收小组综合汇总后评定为合格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判为不合格,并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三、明确工作要求。各镇(街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市、区有关要求,成立检查验收工作小组,认真组织开展,并于今年3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验收结束后,及时上报自查验收报告等各项验收必备的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区农村土地承包完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区农委将从3月下旬起,对各镇(街道)进行抽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迎接市农委对稳定完善工作的抽查验收,进一步督促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质量,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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