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沪农委〔2014〕397号)政策解读

产生日期:2015-09-09 07:09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70号)文件精神,市农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起草了《上海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共五部分十九条。

一、基本原则

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范畴是非资源性集体资产资金。

(一)坚持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经济由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防止农村集体经济被外部资本吞并控制。

(二)坚持因地制宜。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乡镇、村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社区股份合作社和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等组织形式,建立组织治理结构。撤制村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不得设立干部股。

(三)坚持农龄为主要依据。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以农龄为主要依据确定成员所占集体资产的份额,并以此作为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改制工作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并建立以丰补歉机制。无效益不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分配方案经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并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实施。

二、改革目标

到2017年,基本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有序推进乡镇级集体资产界定,积极开展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到2020年,本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应改尽改,确保全面完成;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明显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摸清改革底数。开展清产核资复核,对全市9个郊区县所有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复核。开展农龄复核,对全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工作进行复查。开展乡镇级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并推进集体资金和财政资金分账管理,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界定任务。对各郊区县土地补偿费管理监督工作进行检查。

(二)严格改革程序。成立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到本区县集体资产管理主管部门领取《证明书》,凭《证明书》向区县质量技监部门申领《机构代码证书》。成立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合作社法人登记。

(三)建立治理结构。要根据合作社(公司)章程,不断完善社区股份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代表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制度和理事会、监事会,并规范运作。村经济合作社和乡镇经济联合社的理事长应在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选中选举产生;对目前暂由党政领导干部兼任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的,过渡期满后应按章程改选理事长。村委会主任和社区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应分设,一般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四)理顺村经关系。在实行撤制村队的改制地区,原村委会承担的基本公共事务职能转交相应的居委会,逐步实现相关费用纳入居委会财政支出予以保障。在不撤制村队的改制地区,要创造条件,实行分帐管理。区县、乡镇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依据村委会主要承担基本公共事务职能的要求,相关费用逐步由财政予以保障。

(五)合理收益分配。要依据可纳入当年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各项经营成本、弥补亏损后,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剩余部分再确定合理的比例对成员进行分配。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对分配水平要设立上限,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当年经营性净收益的70%。

(六)加强监督管理。凡涉及本乡镇级集体资产的重大事项,均须经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后实施。进一步发挥已建成的“三资”监管平台作用,抓紧把产权明晰的乡镇集体资产纳入“三资”监管平台,实现对乡镇集体资产的公开和公示。

(七)促进经济发展。要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资源和不动产不受损害。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市场信息、资金、人才、科技等要素,集合自身优势,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四、实施步骤

(一)市级设计方案和启动阶段。自2014年6月起,起草形成《关于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9月,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牵头,对松江、闵行改革工作进行评估。市农委牵头对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和农龄统计工作进行复核。10月,市政府召开推进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市农委牵头开展产权制度改革市级示范培训,区县主管部门开展产权制度改革的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

(二)区县制定方案和启动阶段。自2014年10月起,各郊区县在认真开展产权制度改革调研、总结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县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案,并报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

(三)全市全面推开阶段。自2015年起,按照修改完善的市和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全市积极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委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上海市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上海市“三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区县要建立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乡镇由党委书记亲自挂帅,组织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信访办、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发挥乡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监管,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并对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备案、审验、变更管理。各级农经部门要着力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和区县建立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宣讲团,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指导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审计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改革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行。严肃纠正和查处改革中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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