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委组织开展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产生日期:2009-10-23 06:00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关于本市推进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近日,沪农委办〔2009〕第13号文下发了《关于转发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关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从今年10月至明年4月,利用半年时间,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对象范围。工作目标: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资金、资产和资源)现状,明晰资产所有权,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资产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工作对象:本市农村村、队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管理小区等,近郊和具备条件的中远郊地区的镇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开展镇级清产核资工作。工作范围:上述工作对象及所属的实业公司或集体企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二、突出工作重点。一是清查核实资产。以200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时点,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做到账实、账款、账账相符,并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二是明晰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理顺产权归属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产权备案登记。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占有的资产,分别报乡镇、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备案登记。四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以规范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三、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和指导。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农村集体资产和农经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在人员、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与相应支持,确保工作质量。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区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农经部门配合,共同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清产核资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村民主理财小组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民主监督。三是加强指导检查。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农经管理部门要深入镇村,加强清查核实工作指导和检查督促,强化结果审核,总结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市农委将组织力量适时对各区县、镇村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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