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委托上海市农药检定所、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上海市土肥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

上海市农药检定所、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上海市土肥站:

经研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继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委托你所(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请按照《行政处罚委托书》的规定事项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行政处罚委托书》(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2. 《行政处罚委托书》(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

      3. 《行政处罚委托书》(上海市土肥站)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12月11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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