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委托上海市农药检定所、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上海市土肥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

上海市农药检定所、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上海市土肥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已于2009年12月委托你所(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经研究决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继续委托你所(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请按照《行政处罚委托书》的规定事项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行政处罚委托书》(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2、《行政处罚委托书》(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
    3、《行政处罚委托书》(上海市土肥站)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行政处罚委托书
(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一、委托行政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100号

    二、受委托组织: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地址:吴中路628号

    三、委托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农药管理条例》
    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上海市农药检定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名义实施农药以及市政府规定市农委职能范围内的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其立案、决定和结案环节的法律文书应经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市农委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印章。其他法律文书预先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农委登记编号。

    五、委托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六、上海市农药检定所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2:

行政处罚委托书
(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

    一、委托行政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100号

    二、受委托组织: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

    地址:吴中路628号

    三、委托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种子、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和植物新品种保护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其立案、决定和结案环节的法律文书应经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市农委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印章。其他法律文书上预先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农委登记编号。

    五、委托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六、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3

行政处罚委托书
(上海市土肥站)

    一、委托行政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100号

    二、受委托组织:上海市土肥站

    地址:吴中路628号

    三、委托法律依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以及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名义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肥料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其立案、决定和结案环节的法律文书应经市农委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市农委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印章。其他法律文书上预先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市农委登记编号。

    五、委托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六、上海市土肥站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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