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委托上海市农药检定所、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上海市土肥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9-12-30 07:07      来源: 金山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上海市农药检定所、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上海市土肥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已于2007年12月委托你所(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经研究决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继续委托你所(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望按照《行政处罚委托书》的规定事项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行政处罚委托书》(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2、《行政处罚委托书》(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
          3、《行政处罚委托书》(上海市土肥站)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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