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建立家庭农场报备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3〕51号),本市建立家庭农场报备制度,通知如下:

一、区县农业部门负责家庭农场初始登记,并对本地区家庭农场报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家庭农场报备工作,落实责任制。

二、经区县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应填写《家庭农场登记表》和《家庭农场经营情况表》。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对其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一)家庭农场登记表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农场名称、经营地址、类型、主要产品、工商注册情况、家庭成员劳动力情况;

2.经营者情况,包括家庭农场经营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学历、务农时间、联系电话、户籍地址;

3.土地规模情况,包括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自营承包地面积、流转土地面积、水稻种植面积、土地流转价格等。

(二)家庭农场经营情况表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农场名称、经营者姓名、短期雇工情况;

2.经营情况,包括水稻亩产量、农产品年销售收入、其他收入、生产经营费用、家庭年纯收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注册商标情况、农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3.扶持情况,包括财政扶持资金、贷款支持资金等。

三、区县农业部门负责在认定家庭农场1个月内,将《家庭农场登记表》内容纳入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系统。

需补充、修改填报内容的,应在当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前完成。

四、区县农业部门负责将《家庭农场经营情况表》内容纳入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系统,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附件:1. 家庭农场登记表

      2. 家庭农场经营情况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12月8日


读屏专用
声音开关
语速
阅读方式
配色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十字线
大字幕
快捷方式
重置
固定
说明
退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