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发展家庭农场政策解读
201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3〕51号),201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财政支持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49号),市农委印发关于推进本市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发展的通知(沪农委〔2014〕264号)。
一、主推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发展
家庭农场最能激发农民生产经营的内生动力,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发挥了家庭经营的独特优势,又符合本市农业生产特点,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已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首先是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基本条件已经成熟。一是2004年至2013年,本市新增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共130.08万人,平均每年实现非农就业13万人;二是2013年全市农村承包土地流转面积118.8万亩,土地流转率达到65.8%,其中农户委托村组织统一流转面积为107.4万亩;三是2013年全市农业机械化水平78%,其中粮食机耕率、机收率、机灌率分别达到99.1%、95.4%和98%。四是2013年全市稻麦良种覆盖率近100%,测土配方技术覆盖率近100%,秸秆综合利用率89%,稻麦病虫草害统防面积70%;五是执行稻麦最低收购价,2014年分别为每斤1.55元、1.18元;六是较为完善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包括粮田设施建设、种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药补贴、良种补贴、保险补贴、高产创建补助、秸秆综合利用补贴、冬季深耕作业补贴、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生产补贴等;七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
其次是松江发展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经验值得推广与借鉴。一是家庭农场改变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方式,将土地、劳动力、农机等生产要素适当集中,实现了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现有生产条件下劳动力与耕种面积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扩大良种覆盖率和重大病虫害防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科技的推广应用,促进了农业增效,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得到有效提高;二是缓解了农业生产后继乏人的问题,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户均净收益达10万元以上,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4万元,实行“种养结合”、既种粮又养猪的家庭农场年净收益可达16万元左右,促进了农民增收,吸引更多的年轻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三是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推广秋播二麦、绿肥和深翻“三三制”轮作,规范家庭农场考核,推进秸秆还田,改进了肥料使用技术和效率,减少了化肥使用量,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
第三是本市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有较大发展空间。2013年本市家庭农场粮食经营面积22.78万亩,占区县粮食生产最低保有量面积17.1%,分区县看,松江家庭农场经营面积15.02万亩,占全区粮食经营面积的87.3%,其他区县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为7.76万亩,占8个区县粮食经营面积6.5%。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本市家庭农场粮食经营面积40.88万亩,占区县粮食生产最低保有量面积30.6%,分区县看,松江粮食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占全区粮食经营面积的91.6%,其他8个区县粮食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占粮食经营面积22%。
二、确定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发展目标
各区县根据市政府发展家庭农场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至2017年,全市粮食生产家庭农场水稻种植面积计划77.68万亩,占本市区县水稻种植最低保有量面积的58.1%。市农委以文件形式将本市推进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发展的任务下达区县农委,并纳入市对区县“三农”工作考核范围。
三、支持多种形式家庭农场同步发展
在产业发展中,实行分类指导。粮食种植主推家庭农场发展形式,蔬菜种植主推农民合作社发展形式,倡导宜粮则粮、宜蔬则蔬、宜果则果。支持粮食种植、机农结合、种养结合、粮经结合、经济作物、水产养殖等多种形式家庭农场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本市机农结合家庭农场已发展208户、经济作物家庭农场188户、粮经结合家庭农场181户、种养结合家庭农场63户、水产养殖家庭农场51户。
四、发展适度规模家庭农场
本市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应具有4个特征:一是家庭经营,家庭农场的经营者是本地专业农民,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仅季节性、临时性聘用短期用工;二是规模适度,现阶段粮食生产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以100-150亩为宜,今后随着农业生产发展,可逐步扩大土地规模;三是一业为主,家庭人员的主要职业是农业,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收入;四是集约生产,家庭农场经营者要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家庭农场的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要有明显提高。
本市发展适度规模家庭农场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兼顾效率与公平,尤其是起始公平,不能一味追求效率而忽视公平,也不能因注重公平而不讲效率,松江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适度规模经营、经营者自耕的家庭农场,是现阶段粮食生产经营的必然选择;二是家庭农场发展规模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家庭农场收入水平与当地农民可支配收入相当,因地制宜培育粮食家庭农场发展,如:浦东新区提出粮食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80亩以上,崇明县100亩以上,松江、奉贤、宝山区100~150亩,青浦区50~200亩,闵行、金山区100~200亩,嘉定区提出150亩左右,最多不超过250亩。
五、家庭农场贷款担保政策
本市银保联合项下的支农贷款是指由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保险,银行提供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贷款担保金额不超过50万元。
银保联合项下家庭农场贷款,确保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放贷手续,具体业务流程为:家庭农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必要的送审材料;银行在收到申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送达安信农保区县支公司;银行与安信农保各在3个工作日内,并联完成审批手续;有关方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保证保险合同和借款合同,并办妥放款手续。
六、家庭农场报备制度
日前市农委印发通知,本市建立家庭农场报备制度。明确区县农业部门负责家庭农场初始登记,并对本地区家庭农场报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定专人负责家庭农场报备工作,落实责任制;在认定家庭农场1个月内,将《家庭农场登记表》内容纳入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系统,需补充、修改填报内容的,应在当年度最后1个工作日前完成;将《家庭农场经营情况表》内容纳入上海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系统,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
经区县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应填写《家庭农场登记表》和《家庭农场经营情况表》。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对其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家庭农场登记表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营者情况和土地规模情况;家庭农场经营情况表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和扶持情况。
七、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中,引导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各就其位、各得其所
家庭农场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升级版,本市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模式。家庭农场与其它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功能互补、融合发展,能促进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从本市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看,发展家庭农场,能助推农民合作社提升发展质量,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5个及以上家庭农场同样可以组建农民合作社,现有农民合作社也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下发展家庭农场。我们提出农民合作社“退一进二”,即: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退出粮食生产领域,由家庭农场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农民合作社着力在为家庭农场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方面更进一步,在创立品牌、农产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方面更进一步,增加粮食生产经营的综合效益。发展家庭农场,能进一步助推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