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3〕142号)的要求,现就申报2014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条件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满二年,即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工商注册;
(二)合作社有可分配盈余,且合作社可分配盈余60%按交易量(额)分配给实有成员(分配人数不低于文件规定的实有成员数);
(三)合作社实有成员30人以上(农机服务、养殖业及农家乐等合作社成员10人以上);带动周边农户的数量不少于100户(养殖及农家乐等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数量不少于50户,农机合作社签约作业面积不少于2000亩);
(四)种植业类合作社年销售额150万元以上;养殖业、农家乐等合作社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年营业额25万元以上;营销类合作社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合作社联社年销售额800万元以上;
(五)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合作社在规定时间内将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上传到指定的合作社信息管理网。
二、扶持内容
(一)合作社经营所需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二)合作社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和物流设施等固定资产添置;
(三) 政府购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服务。
三、扶持资金标准
(一)市级财政扶持合作社联社项目资金上限为100万元,扶持市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资金上限为50万元,扶持其它合作社项目资金上限为40万元;
(二)上年度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合作社,本年度不再安排市级财政资金扶持项目。
四、申报程序
(一) 区县农委、财政局组织指导本地区合作社申报;合作社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乡)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农委、财政局;
(二) 经区县农委、财政局复审同意后,由区县农委、财政局汇总排序后联合行文报市农委、市财政局(申报数控制在上限数内)。
五、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同时上报。
(二)网上申报请登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shhzs.org:8080/zyhzs/),填报相关信息。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其中:区县留档两份,上报两份)。
(三)附件材料明细: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2.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 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单位提供2013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附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成员账户汇总表。审计意见应对申请单位工商登记时间,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目,会计核算情况;合作社成员帐户数;年经营收入;可分配盈余数;二次分配按交易量或交易额比例数,参与分配成员数,已支付时间等做出明确的表述)。
4. 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合作社成员登记证明及成员大会通过的合作社成员名单的会议记录(附身份证号码和成员签名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5. 当地镇(乡)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农田面积证明;
6. 主要农产品收购台账,购销、作业服务合同文本,收购资金支付凭证;
7. 涉及场地、库房建设、改造等用地建设项目,须出具规划土地部门同意建设证明;
8. 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申报项目决议(附成员签名);
9. 合作社财务管理、议事、盈余分配制度,成员大会纪录;
10. 有合作社自筹资金的,需提供自筹资金来源证明。
六、报送日期和地点
1. 受理申报截止日:2013年12月20日;
2. 受理申报地点: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2楼。
七、其他
浦东新区2014年度财政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各区县项目申报控制上限数
2. 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
3. 2014年上海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区县汇总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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