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扶持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现就申报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在2011年1月1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成员数量30人以上(农机合作社、养殖业合作社成员人数15人以上);带动周边农户的数量不少于100户(养殖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数量不少于50户,农机合作社签约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亩)。

  3、种植业类合作社年销售额150万元以上;养殖业合作社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营销类合作社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年营业额25万元以上。

  4、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规范,独立核算。

  5、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农资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对外经营信誉良好,在同行业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6、原则上以市、区县认定的示范合作社为主申请,兼顾有发展潜力、管理规范的其他合作社。

  7、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申报。

  二、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1、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所需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2、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和物流设备等固定资产添置;

  3、政府购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服务。

  三、扶持标准

  1、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市级示范社不超过50万元;

  2、2012年享受过本专项财政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13年不再安排。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各区县农委、财政局统一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

  2、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

  3、区县农委、财政局负责对《申报书》真实性审核。《申报书》一式三份(区县留档一份,上报二份),经区县农委、财政局审核同意,由区县农委、财政局汇总后联合行文排序上报。

  4、通过市级项目评审的单位,在市批复前需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合作社的财务报告。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按以上程序报送《申报书》外,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

  3、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及盈余分配表(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

  4、成员大会通过的合作社成员名单(附身份证号码和成员签名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5、当地乡镇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农田面积证明;

  6、主要的农产品购销、作业服务合同文本;

  7、涉及场地、库房建设、改造等用地项目,需出具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证明;

  8、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申报项目决议(附成员签名)。

  9、自筹资金来源证明。

  五、报送日期和地点

  1、申报时间:2012年7月31日之前。

  2、申报地点: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2楼(上海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
  1、各区县项目申报控制数
  2、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
  3、2013年上海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汇总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

附件1——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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