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142号)的精神,现将审定通过的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建设单位名单、建设内容、扶持资金数(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有关要求如下:

一、项目管理

(一)项目建设责任制。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按照通知要求,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扶持金额、经费使用、项目验收等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责任书内容执行。

(二)项目调整与变更。项目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按《上海市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3〕142号)第十二条执行。

(三)项目验收。项目从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项目完成后,由区县农委、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验收资料同时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有关部门。项目验收完毕,有关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的资料由区县农委整理、归档保存。

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已验收项目组织抽查。

(四)资产管护。合作社为资产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资产管护制度,承担管护责任。

二、资金管理

(一)资金拨付。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实行区县级报帐制,报帐单位由区县财政部门确定。项目内容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需在项目执行完毕并通过验收后再予以报帐,严禁垫付和挪用财政资金。

(二)项目公示。财政扶持资金及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等主要内容应在项目验收前,在项目实施地村级公示栏公示,公示资料和情况列入验收内容。

(三)项目审计。合作社项目完成后,区县财政局应委托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对合作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检。

(四)资产管理。合作社项目形成的资产由该合作社依法占有和使用,并量化到合作社成员账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管理。

附件:2013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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