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本市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三农”工作在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史上新的里程碑,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竞争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农民素质,培育新型的市场主体。法律明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二、认真学习法律,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特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借鉴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坚持适度规范,在发展中规范,适合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和客观需要。各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工作者要逐条逐款、原原本本地认真学习法律,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学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特别把握以下几条基本精神:

    (一)根本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先是一部促进法。这部法律的根本宗旨,就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调整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五项基本原则:一是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是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是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是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三)规范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关系和责任方式、设立和登记,成员资格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结构与相应职权,财务管理和可分配盈余的返还比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以及法律责任等,适当地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方式和行为方式,有利于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健康发展。

    (四)基本特征。法律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规定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法律规定了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税、金融、农业建设项目等政策。法律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可以由章程规定。只有把握好法律的基本特征,才能明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区别,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其它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发展。

    三、广泛宣传培训,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开展法律宣传培训,是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重要环节。各区县农委要抓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7月1日实施近半年的准备期,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宣传培训计划,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坚强的组织基础。

    (一)开展宣传培训。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举办法律辅导讲座、培训班、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口号、编写快报、组织送法下乡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深入普及法律知识,各区县要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农业系统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培训,增强各级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良好氛围。

    (二)做好依法登记工作。各区县农委要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意愿的前提下,抓紧做好法律实施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类指导工作。对已经办理工商登记的,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对拟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指导和规范;对暂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具有合作性质和基础的,要加强业务辅导,一旦条件成熟,要适时引导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落实法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开展调查研究。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和法律规定,对当前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特别是农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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