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上海东海大桥100兆瓦海上风电示范项目海上风机运行作业区实施长期禁渔的复函

上海东海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上海东海大桥100兆瓦海上风电示范项目海上风机运行作业区长期禁捕令的函》(沪东海风电司字[2009]10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同意对你司提出的下列两组四点坐标位置连线范围内的水域实施长期禁渔,禁渔期限为100兆瓦海上风电示范项目海上风机运行期。

    (一)范围一:
    1、30°47′42.2″N,121°57′35.9″E,
    2、30°47′59″N ,121°58′18″E,
    3、30°47′29″N,121°58′37″E,
    4、30°47′10″N,121°57′58″E;

    (二)范围二:
    1、30°44′59″N,121°59′11″E,
    2、30°45′31.9″N,122°02′11.1″E,
    3、30°47′29.6″N,122°00′01.2″E,
    4、30°46′58 ″N, 121°58′06″E。

    二、上海市水产办公室2008年12月17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对上海东海大桥100兆瓦海上风电示范项目31台风机施工期间实施临时禁渔区的批复》(沪水产办[2008]96号)中确定的海上风电场施工水域临时禁渔区在前款水域范围内的区域调整为长期禁渔区,不在上述水域范围内的区域临时禁渔期限按原批复执行。

    三、请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水域长期禁捕的宣传、公告工作,妥善处理好捕捞渔民的生产生活安置问题,并落实渔业资源的补偿和渔业水域环境的保护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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