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机关: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主题分类:
水产管理
发文字号:
沪水产办[2012] 68号
发布日期:
2012-05-25
失效日期:
主题词:
渔业;许可;年审;通知
沿海各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为认真贯彻《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制度,做好2012年度本市海洋中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本市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委托市渔政处负责,年审地点为四川中路320号三楼。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年审工作由各区、县农委自行安排。
二、本次年审工作要注意结合渔船船名号调整工作同步进行,对因船名号调整导致三证不一致的,应督促捕捞许可证持证人抓紧时间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为做好渔业无线电台站核查工作,各单位要组织申请年审渔船填写好渔业无线电台站的有关数据,市渔政处将对此进行汇总分析,并以此作为依据开展相关核查工作。
四、申请年审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申请书》(见附件);
2、《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
4、《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五、收费标准
80马力以下的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征收;80马力以上的渔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由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征收,有关收费标准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渔业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收取由市渔业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区、县农委和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应及时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加强沟通、仔细审核,严格把关,确保2012年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顺利开展。
七、年审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认真总结,并于9月15日前将年审情况报我办。
附件:《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申请书》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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