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上海段水域进一步加强禁捕管理和落实补偿制度的通知
浦东新区、宝山区、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布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要求,结合我市长江上海段禁捕工作前期推进情况,现就长江上海段水域进一步加强禁捕管理和落实补偿制度通知如下:
一、各区、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把实施长江上海段水域禁捕工作作为我市积极改善长江上海段水域生态环境,切实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二、本市已于2018年8月1日起停止审批发放各类与生产性作业相关的长江渔业船舶和捕捞许可证书证件,长江上海段水域捕捞渔船全部退捕。各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各司其职,有序推进退捕后续各项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退捕渔船(渔民)数据锁定、退捕渔船拆解报废、禁捕安排等工作。财政部门牵头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并按规定做好审核拨付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退捕渔民就业及社会保障领域各项政策落实和配套。
三、各区要根据辖区社会经济发展和长江渔业生产实际,建立健全长江上海段禁捕工作推进机制。各区要制定长江禁捕管理政策和长江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方案,明确补助标准,要依法依规整合各类补偿资金,协调推进禁捕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船)渔民,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到(船)户。
根据沪府办〔2017〕5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工作方案》的规定,市级财政对实施减船拆解的我市长江渔船,按照5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区要根据国家和我市长江禁捕管理的工作要求,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将长江禁捕管理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统筹用于组织长江渔民转产转业培训、组织渔民参与水上巡护、开展长江禁捕宣传教育、修复水域生态资源、加强长江渔政执法、处置突发事件等与长江禁捕管理直接相关的工作。
四、要充分关注长江捕捞渔民退捕后存在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确保我市长江捕捞渔民“捕捞退得出、转产有去处、生活稳得住”。要加强对退捕渔民生产生活的跟踪服务,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要结合退捕渔民意愿,积极稳妥实施长江退捕渔民转产转业。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开展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援助服务,引导退捕渔民转产转岗、就业创业;鼓励扶持退捕渔民依托自身优势发展绿色水产养殖、水产营销、水上运输服务等产业;积极推荐就业困难的退捕渔民从事“巡江员”、“护鱼员”和“协管员”等与长江上海段水生生态养护相关的基础性岗位,努力解决退捕渔民的基本生计。
六、要加大水上执法装备设施投入,提升禁捕管理和水上执法管理能力。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坚决清理取缔“绝户网”和“三无”船舶。完善部门协作、流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形式的合作执法和联合执法,充分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禁捕巡查工作,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构建群管群护格局,提高长江上海段的禁捕管理效果。
七、要强化政策宣传,广泛宣传长江禁捕工作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切实做好长江上海段禁捕政策的解读,提高渔民群众、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为后续长江上海段禁捕长效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基础和社会氛围。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