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

现将《关于本市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8月18日

关于本市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上海市加强农村综合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3〕8号)、《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专项资金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3〕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实际,现就本市农村综合帮扶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所形成收益的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促进本市经济相对薄弱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构建长期稳定收益的“造血”机制,建立适应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提高经济相对薄弱村(以下简称“薄弱村”)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户的生活水平。

二、适用范围

由本市农村综合帮扶资金支持建设的农村综合帮扶项目,其所形成的净收益的分配管理适用于本指导意见。

三、基本原则

1.收益分配要以项目有长期稳定收益为前提。要在确保农村综合帮扶项目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严禁举债分配。

2.收益分配要与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农村综合帮扶项目涉及的村要及时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完成改革工作后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要有利于实现农民直接增收。通过办好农村综合帮扶项目,切实增加薄弱村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户的财产性收入。

四、分配政策

本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支持建设的农村综合帮扶项目,其所形成的净收益归薄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净收益不超过20%部分,可统筹用于本村公共服务事业,不得用于村干部报酬支出。

净收益不低于80%部分,主要用于提高薄弱村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户的生活水平。收益分配对象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按年度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由薄弱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产权制度改革收益分配工作,对其社员(成员、股东)进行分配。二是薄弱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每年度低收入农户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低收入农户增加收入。

农村综合帮扶项目涉及的村,在完成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应将综合帮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收益具体分配政策列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予以明确,并按相关规定经民主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自觉接受全体社员(成员、股东)的监督。

各相关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收益分配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并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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