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我市农村综合帮扶工作,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深化农村综合帮扶促进强村富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和《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5日

  上海市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化第三轮农村综合帮扶工作,进一步提升重点扶持村相对较集中的崇明区、金山区、奉贤区、青浦区、松江区(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区”)的自主发展能力,提高生活困难农户的生活水平,促进本市农村居民共同富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深化农村综合帮扶促进强村富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

  市级农村综合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市级帮扶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三条(支持范围)

  市级帮扶资金支持重点扶持区开展农村综合帮扶项目建设。

  第四条(资金分配)

  (一)市级帮扶资金原则上根据各重点扶持区2022年度的重点扶持村数量、重点扶持村户籍人口数量、重点扶持区第二轮农村综合帮扶项目工作绩效、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等四个因素,并按照4:3:1:2的权重进行分配;

  (二)根据本轮前三年的帮扶项目备案及资金使用情况,可对各重点扶持区的资金分配总额进行适当调整。鼓励和支持各重点扶持区帮扶项目早立项、早实施、早使用、早见效。

  第五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各帮扶项目总投资原则上由市级帮扶资金、重点扶持区区级财政资金和帮扶方(中心城区、市属国有企业)捐赠资金组成。市级帮扶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鼓励各重点扶持区加大投入力度,区级财政资金与市级帮扶资金比例不低于1:1。

  第六条(安排原则和申报条件)

  申请市级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按照“安全可靠、收益稳健、易见成效”的原则,分年度、分批次安排,尽早建成并产生效益,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农村综合帮扶工作要求,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一致,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升集体经济自主发展能力;有利于带动生活困难农户就业增收,实现共同富裕;

  (二)权属清晰,能够确保项目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三)鼓励选择见效较快,能带来长期稳定较高收益的项目,产生收益原则上不迟于2027年12月31日,预期毛收益率不低于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购置类项目产生收益原则上不迟于购置过户手续完成后次月。

  第七条(职责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帮扶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编制,项目绩效跟踪和评价,项目收益使用跟踪和指导;

  市财政局负责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市级财政资金下达、绩效管理;

  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帮扶项目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项目备案)

  (一)帮扶项目由各重点扶持区负责遴选,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以区政府报备函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委,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概况(包含项目单位情况、项目基本情况、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分析、运营管理模式、收益安排等内容);

  2. 项目合同文本(包括项目收购合同、租赁合同、投资合作协议书等);

  3. 其他相关材料;

  其中,新建类项目还需提供: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项目建设方案文本(包含项目单位概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来源、规划用地和选址情况等);

  (三)各重点扶持区应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第九条(项目管理)

  (一)各重点扶持区政府是帮扶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遴选审批、组织协调、统筹推进、项目备案、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各重点扶持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帮扶项目实施细则,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遴选、立项、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各重点扶持区对于发生以下情况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以区报备函形式报送市农业农村委,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 项目不能按照原计划推进或完成;

  2. 项目年度收益低于备案预计收益率20%以上;

  3. 其他应当备案的重大情况。

  (四)项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可以分离,各重点扶持区结合实际实行有效的项目运营管理模式。项目备案后,各重点扶持区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经营情况和收益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市农业农村委,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并在上海市农村综合帮扶公共管理平台上填报。

  第十条(项目变更)

  (一)原则上帮扶项目经备案后不得变更;

  (二)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原项目备案程序重新进行备案;

  (三)项目终止且无其他新项目替代的,收回市级帮扶资金。

  第十一条(资金预算和下达程序)

  (一)各重点扶持区农业农村委在每年8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拟备案项目和拟申请资金量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二)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帮扶项目备案情况,以及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帮扶资金预算,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

  (三)预算执行中,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帮扶项目实施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帮扶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下达到相关区;

  重点扶持区在项目备案时应同步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该项目市级帮扶资金拨付申请,除购买股权或已建成项目等确需一次性支付项目总投资全款的类型以外,原则上每个项目首次申请资金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市级帮扶资金额度的60%,剩余帮扶资金根据项目类型和实施进度进行申请。各重点扶持区资金拨付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由市农业农村委向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帮扶资金下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下达到相关区。

  第十二条(监督和绩效)

  (一)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市级帮扶资金支持的帮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主要包括区级资金落实、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收益安排及使用情况等;

  (二)各重点扶持区政府在本区所有帮扶项目完成后,须由区审计部门开展一次专项审计,审计费用应纳入审计年度预算,并将审计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抄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开展市级帮扶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市级帮扶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帮扶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应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有效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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