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3]5号)的要求,本市制定了《2013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4月30日

2013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部署,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质 [2013]7号)的要求,2013年本市继续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重点地区、重点产品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杜绝在生鲜乳中和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杜绝在水产养殖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的行为,高毒农药管理、兽用抗菌药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以及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本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本市不发生重大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在蔬菜、水果等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23种禁用和24种限用农药,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市例行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克百威、甲拌磷、水胺硫磷、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重点区域:绿叶菜、豆类蔬菜及水果种植基地以及蔬菜生产散户多的地区。重点单位:农药经营企业以及规模化的蔬菜、水果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园和种植户。

3.主要措施

一是整顿农药市场秩序。加强农药质量抽检,开展蔬菜、果树等作物防治用药、地下害虫防治用药质量抽检,严厉查处非法制售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含有非标明成分农药产品的行为。加强禁限用和高毒农药监管,以24种限用农药、23种禁用农药以及10种禁止生产农药为重点,加大对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禁限用农药行为。继续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高毒限用农药实名购药制度。

二是引导、规范农药使用行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蔬菜用药补贴政策,加大蔬菜、水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力度。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检查指导,重点检查禁限用农药使用、规范田间使用农药记录、农药重大要害事故报告、处理机制建立等情况。

三是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加大农药科学使用宣传培训力度,加强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推广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绿色防控技术”体系;大规模推进蔬菜、水果标准园创建活动,实行标准化生产;确保蔬菜和水果等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四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加大鸡毛菜、青菜、芹菜、豇豆等重点蔬菜品种农药残留监测力度,特别是加大夏秋时段对种植散户的检测力度。结合蔬菜标准园创建工作,开展蔬菜标准园产品农药残留监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畜产品“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屠宰场。

3.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饲料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环节监管,组织饲料经营门店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帐,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

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三是开展屠宰环节整治。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落实生猪进场查验和“瘦肉精”自检制度,做好进场和自检记录;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全部持证经营,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实现收购站监测全覆盖、5项违禁物质检测指标全覆盖,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结果全部符合国家管理限量值规定。

2.整治重点。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重点区域:奶牛养殖大区(县)和公司。

3.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组织实施201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按要求分别完成农业部下达的监测任务和本市地方配套监测任务,开展生鲜乳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和《生乳》国家标准指标监测,加大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检测指标覆盖卫生部公布的5项违禁添加物。积极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加强对生鲜乳中黄曲霉毒素M1的监测,同时做好铅、铬等重金属,冰点、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的摸底,掌握质量安全新动向,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强化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加强自查、互查、巡查和督查,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无证和无交接单收购运输,以及在跨省区运输、中转站转运、拼车装运、长途贩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秩序。严把许可准入关,严格审核资质条件,组织开展2年一次的集中换证验收工作。按照《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现场检查和达标评判,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与建设。

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制度检查和培训。对郊区奶牛场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5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强化和完善体制建设,建立健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结合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良种补贴、生产性能测定等项目,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奶业从业人员生产技能和质量安全意识。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促进兽用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兽药使用者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主体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兽用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重点单位:涉嫌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重点违法违规行为: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生产销售兽药行为;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

3.主要措施

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经营环节。要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监管责任,监督检查兽用抗菌药生产企业执行兽药GMP情况,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企业、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其他药物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加大抽检力度;要切实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实施的监督和执法检查,重点加大擅自添加抗菌药的假兽药查处力度。加大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对涉嫌违规添加其他抗菌药物的产品,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加强兽用抗菌药使用监管,重点加强养殖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严厉查处超标产品。

(五)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促进水产育苗场、养殖场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进一步提高。重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氯霉素、环丙沙星、磺胺噻唑、磺胺脒、喹乙醇等抗菌药物。重点单位:水产苗种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

3.主要措施

一是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产苗种专项整治现场执法检查记录表》的内容开展水产苗种场生产检查。严格许可制度,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尚未领取生产许可证的苗种生产单位要限期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按非法生产处理;对生产条件不合格、技术规范未建立的苗种生产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开展水产苗种抗菌药物检测,禁药检测不合格的水产苗种要及时销毁,且取消该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参与市、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招投标资格。

二是开展水产品抗菌药物等药残抽检。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农委水产办的部署,组织开展2013年水产品抗菌药物等药残抽检。以渔政部门为主,做好水产品样本的取样和送样任务,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等单位配合。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要根据生产实际及时更新抗菌药物种类的检测,并及时向市农委水产办通报检测结果。

三是开展水产品违禁药物监管和执法。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部门要全面开展本辖区水产品违禁药物监管和执法工作,重点加强养殖场生产日志和销售原始记录的检查。以水产苗种生产合法性、养殖企业生产档案制度建立情况、违禁药物等投入品使用情况和阳性样品查处为重点,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杜绝无证生产和非法用药行为,督促生产单位加强整改,严防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按照“严格执法和教育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对水产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无害化处理、取消苗种生产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不发生因假劣农资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重点单位: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重点区域:农资生产、销售和使用大区,小规模农资产品生产主体聚集地,某些农资问题突出、反复发生的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

3.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源头管理,严把市场准入。清理整顿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和经营单位,加大巡查力度,规范生产过程,坚决清退不符合相关资质的单位。一线执法人员要严格督促辖区农资经营者自觉遵守《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落实购销台帐、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相关制度,各批次产品的质检报告必须齐全以备查验,有效防止不合格农资产品流入市场。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质量监测。要严格落实“谁监管、谁负责”的问责机制,根据辖区农资经营情况,层层落实责任,实施动态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盲点,切实提高监管效能,特别要注重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坚决打击违法广告。在对农资产品进行常规监测的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产品、企业进行重点监测,依法公布监测结果,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发布警示信息。

三是强化执法检查,从严案件查处。要高度重视案件线索的排查梳理,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制假售假源头不在本辖区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制假售假源头所在地的部门要对制假售假者追查到底。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查处大案要案的激励机制,支持并奖励查办大案要案。

四是加强宣传教育,实行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通过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进行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普及农资法律法规,曝光典型违法案例,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传授识假辨假知识,引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农业部门要在巩固前几年整治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继续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一把手挂帅、主管领导负责的指挥系统。同时,要按照“目标明确、计划具体、职责清晰、指导有力”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保证专项整治有序、有力、有效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区县农业部门要积极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沟通,主动联合其执法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同时,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建立有效的上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农业部门要与当地新闻媒体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宣传整治工作成效,及时曝光查处的典型案例,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形成强大宣传声势,积极推广典型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区县农业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和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完善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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