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053号提案
关于对我市放生行为加强规范的建议
※背景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在我市的私人和有关团体组织的放生行为越来越多,这些行为很多处在不受规范和监管的状态之下,有些严重威胁到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性比较大,迫切需要对各种放生行为加以规范。
※问题及分析※
首先,很多市民对放生行为缺乏必要的科学认识,社会上普遍存在一种错误观念,没有意识到放生是一件对生态环境平衡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需要非常严肃认真的科学论证和组织,必须接受规范管理。目前我市大多数个人和有关团体的放生行为事前既没有科学论证和放生方案设计,也不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随意性强。这从源头上造成放生行为缺乏科学指导和可能被滥用。
其次,野蛮有害放生行为时有发生,在个别地区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近年来,尤其我市很多个人和社会团体组织的水生动物的放生行为不仅在黄浦江、苏州河、淀山湖等市域范围内的主要自然水体时有发生,甚至正在朝面积比较小的湿地、河流和湖波等水域进行。这些放生活动没有科学的论证,有的导致放生动物不适应放生水体的环境而大量死亡,对水体造成污染。有的破坏生态平衡,造成有害种群大量繁殖。有的在放生活动过程中严重违反交通规则,将运输车辆开到江堤、河堤和湖堤之上,造成公物损毁。有的在放生活动规模浩大,动用大量运输车辆和设备,过程中吸引大量群众聚集围观,造成大量社会闲散人员常年在有关区域集聚进行捕捞作业,有的甚至在放生活动前后潜入黄浦江等深水区域进行捕捞,形成了围绕放生行为的产业链。客观上增加了安全隐患和社会风险,也容易造成对公共财产的破坏和对食品卫生安全的威胁。
另外,有极个别个人和团体缺乏社会公德,蓄意放生有害外来物种,例如在湿地内放生牛蛙,严重影响青蛙的生存繁殖。媒体报道我国有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放生毒蛇、老鼠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动物的现象,可能形成社会恐慌。
※建议※
1、制定我市放生管理条例,将全市所有放生行为统一纳入规范化管理的渠道。在《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一个全面规范各种放生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文件,首先明确放生行为必须依法合规,所有放生行为都要符合规定,擅自放生必须受到制裁,放生造成社会危害必须赔偿和受到民事甚至刑事处罚。其次要明确放生的主体、客体和程序,那些个人和团体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放生,那些物种可以放生,那些禁止放生,那些放生活动需要审批论证后才能进行,那些可以简化程序进行备案即可。最后还要明确我市放生的区域范围、数量、时间,尤其要界定好禁止放生区域、禁止放生物种和禁止放生时期。
2、严格放生程序。许可性放生行为必须事前提交申请,报告放生主体、客体、数量、地点、时间、物种来源、运输方式、放生工具,在对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和社会影响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的方案进行,必要时要以视频和图片等形式存档备查,有关部门和第三方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对不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恶意放生或放生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的,要追究放生主体尤其组织者的责任。
3、提高市民科学和法制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和治理放生行为乱象。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渠道,对我市规范放生行为的原则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市民对放生行为可能导致的对自然生态和公共利益的损害的科学意识。必要时曝光一批违反放生监管规定的处罚案例,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有害放生和恶意放生行为发生。
4、整合执法力量,明确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特别要明确林业、水务、城管、环保、公安等各有关部门在放生监管方面的职责和执法权力,既要合理分工,确定水体、陆地、林地、湿地和空域等范围内放生活动的监管主体,又要明确有关公园、园区等机构的属地监管责任,杜绝重叠设置监管主体和执法主体间权责不清的现象发生。特别要准确界定监管范围,科学划分放生许可和放生备案两种监管手段所适用的具体范围,既要防止出现监管上的真空地带和盲点,又要提高监管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5、强化群众和社会监督。为了弥补行政执法力量和事后监管处罚的滞后性等不足,放生行为监管必须依靠群众,才能及时有效将有害放生行为阻止在萌芽状态,有效及时防范和减少有害放生行为对生态环境和各种利益的破坏。建议可以考虑设立、开通和公布违规放生举报热线,及时受理各种有关有害放生行为的举报,畅通群众举报有害物种放生涉及的运输、捕捞、放生信息管道。对未有履行备案和许可的放生行为的信息,及时执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准确取证和及时处罚,最大限度降低有害放生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后的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