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补充政策口径的通知
各区县农经站,闵行、宝山、原南汇区农委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部门:
《本市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补充政策口径》已经市委农办、市农委领导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本市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补充政策口径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本市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补充政策口径
为确保市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在本市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若干政策口径基础上,针对各区县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提出如下补充政策口径:
一、关于权证发放与管理问题。无论采取确权确地还是确权确利的方式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必须发放到户。重点四方面工作:一是该发的要发,主要是原实行暂缓延包等原因,须重新落实承包经营权,以及由镇村代为保管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全部发放到户;二是该补的要补,主要是少部分已签订承包合同的但未发放的,要做好补发工作;三是该收的要收,主要是因征地、土地换保障等原因,家庭全部成员落实社会保障的,要按照土地处置、镇保落实与户籍转性三联动要求,收回其权证;四是该变更的要变更,主要是因完善解决承包地畸多、少要不要、人地矛盾突出,超标准预留机动地以及农户家庭部分成员落实社会保障等,权证上人、地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好权证有关事项变更工作。谨慎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区县若要统一换发权证,拟在稳定完善工作结束后进行,比较合适。
二、关于农户承包地整建制流转收益分配问题。农户承包地整建制流转收益要坚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面积进行分配。在调整现行分配方式时,要重点把握两点:一要将土地流转收益与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收益或资产经营收益相分离,土地流转收益要按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面积进行分配;二要在调整时以不减少原受益人利益为原则,以维护大多数农民利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关于落实镇保与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问题。整建制土地流转解决农民镇保的地方,不再开展完善土地延包工作。农民通过出资形式购买落实镇保的,应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返还其原出资额,并收回其相应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关于非农建设占用集体耕地的承包经营权益落实问题。对符合规划、土地转性的,要按照征地要求,落实农民镇保和劳力安置等;对土地尚未转性,但已不可逆转的非农建设用地,在尊重大多数农民意愿基础上,可不列入完善范围,但要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占用方、被占用土地所在生产队(组)签订协议,明确土地收益与分配关系,以确保农民利益。
五、关于少数特殊人群的承包经营权落实问题。对自理口粮户,要按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婚入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承包经营权,确保其有一处承包地,保障其应得的合法权益。对整建制土地流转解决农民镇保后,16周岁以下未落实镇保的家庭成员,要保留其承包经营权份额或确保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对“三峡”移民,要按照有关政策,确保其承包地;已经占用其他农户承包地,要对该农户承包地进行调整,或通过经济补偿办法来确保其应得利益。
六、关于列入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农户承包经营权落实问题。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的地区,两年内启动建设开发的,可不开展完善工作;人均耕地面积在0.2亩以下且暂不撤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完善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