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市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光明食品集团、光明乳业、市牛奶集团、各生鲜乳收购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开展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牧办[2010]48号)精神,现将我市开展生鲜乳收购站检查安排如下:
一、检查方式
市畜牧兽医办负责组织本市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拉网式检查工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派员参加现场检查。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现场检查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样品的抽样和检测。
二、检查内容
(一)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1.检查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准运证以及生鲜乳交接单持有情况;2.挤(收)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基础建设设施及污粪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完备;3.冷却、冷藏、低温贮运等设备配套情况,贮奶罐密封状况、内置搅拌装置的配备使用情况;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配置、使用及留样情况;5.工作人员是否有健康合格证明和体检记录,是否经过相关奶业法律法规、生鲜乳生产收购、卫生安全等的培训;6.挤奶操作等规范是否上墙,奶桶、奶杯消毒和清洗情况,贮奶灌内温度保持情况;7.卫生管理、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规程、培训教育、化学品管理等制度是否完善;8.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等记录是否记录清晰、存档;9.库房、检测室等场所等是否有违禁物质,是否有掺杂使假的工具。
(二)样品检测
1.抽样要求。抽样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2010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0]1号)中《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进行。样品从生鲜乳贮奶罐中抽取,每个生鲜乳收购站限抽1批次样品,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生鲜乳收购站,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复议。
2.检测内容。所有抽检的样品检测三聚氰胺,其中20%的样品检测碱类物质,10%的样品检测黄曲霉毒素M1。
(1)三聚氰胺: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3mg/kg。检测结果高于0.3mg/kg的样品采用GB/T 22388-2008《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第二法或第三法进行确证。确证结果大于2.5mg/kg判定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2)碱类物质:依据GB/T 5009.46-2003《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进行检测,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
(3)黄曲霉毒素M1: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5μg/kg。检测结果高于0.5μg/kg的样品采用GB 5413.3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第一法或第二法进行确证。确证检测值大于0.5μg/kg判定为不合格,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
三、时间安排
2010年11月15—18日完成拉网式检查和抽样(具体检查和抽样时间另行通知);12月10日前完成样品的检测及复议工作;12月20日前将拉网式检查总结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将样品检测结果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工作,认真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时间进度表,确保拉网式检查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检查中要做好检查记录、留档备查,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奶站。要依据检查及检测结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和违禁添加行为。
(三)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认真做好执法工作。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