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上海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2017年我办将继续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开展年度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
请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已获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和《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规范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详见附件和备案说明,可从上海畜牧兽医网http://www.sahvet.gov.cn或东方饲料网http://www.sfta.org.cn下载),备案表和备案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备案表必须打印),与电子文档一起于2017年2月底前报所在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二、市、区审查
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结合现场抽查和本辖区日常监管情况,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签署备案审核意见。3月20日前将辖区内的备案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随企业备案表和备案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并报我办审核,电子版发送至SHSLGL@163.com。
我办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并将备案审核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三、现场监督检查
为继续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保障本市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对不上报备案材料或备案审查中发现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和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的企业,要重点加强核查,并督促企业整改。我办也将组织督查组对饲料生产企业开展备案审核的现场督查工作,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四、备案审核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判定为年度备案审核不通过:
1、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申报材料的;
2、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3、备案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4、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已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特此通知。
附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表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