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上海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本市所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备案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备案表必须打印)和电子文档报所在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表4),备案表可以从上海畜牧兽医网(http://www.sahvet.gov.cn)或东方饲料网(http://www.sfta.org.cn)下载,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向所在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索取。

    已取得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规范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附表1);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企业规范填写《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附表2);已取得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规范填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附表3);同时取得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应分别规范填写附表1、附表2或附表3;有变更内容的应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县审查。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抽查,并签署意见后,于4月15日前将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备案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随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备案表一式两份报我办审核,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slbgs3006@163.com。

    三、市级审核。我办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通过备案审核的饲料审查合格证企业,凭网上公示通知,于5月15日前携带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地址:仙霞西路779号,联系电话:52161315,联系人:朱军英)统一进行备案标识。

    四、监督检查。为规范行政许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保障世博期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对不及时备案或备案审查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和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督促整改,我办将组织督查组抽取15%的饲料生产企业开展备案审核的督查工作。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两年不通过年度备案审核的饲料生产企业,我办将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注销其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特此通知。


    附表: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
         2、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
         4、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联络表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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