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2016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6-06-30 06:51      来源: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各有关兽医实验室所在单位: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38号)要求,我办将在全市组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包括兽医系统、教学科研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大型养殖企业及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的相关实验室。

  二、检查形式

  (一)生物安全自查。各有关实验室应自行开展生物安全自查。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工作。

  (二)生物安全抽查。我办根据辖区内各实验室报送的自查报告,将在不同领域选取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开展生物安全抽查。

  三、检查时间

  (一)生物安全自查。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

  (二)生物安全抽查。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检查内容

  (一)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情况;

  (二)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组织机构情况;

  (三)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情况;

  (四)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五)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六)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

  (七)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保存、销毁情况;

  (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各类记录和档案;

  (九)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培训情况;

详细检查内容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和有关实验室要高度重视此次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县和有关实验室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对照检查内容和生物安全检查表,结合各自实验室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自查内容可在本通知所列内容上适当增加),确保自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成效。

  (三)做好总结分析。各区县和有关实验室要及时总结生物安全检查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于8月10日前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见附件)和专项自查情况总结报我办。

  (四)及时更新填报数据。各有关实验室要根据本次生物安全专项自查和抽查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祁兵

  电 话:23113032

  E-mail:xumuban@163.com

  地址:大沽路100号2008室 邮编:200003

  附件: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表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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