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农委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农委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4-01-17 01:17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市农委各直属单位,市农科院:

   现将《市农委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农委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1月17日

市农委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专发〔2010〕34号)、《上海市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农委〔2010〕330号)及《关于做好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12〕56号)等精神,制定市农委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

(一)岗位设置原则

1.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按单位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2.科学高效。事业单位应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3.动态调整。事业单位应依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4.依法管理。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事业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二)岗位设置调整

1.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调整或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一是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二是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调整职能和内设机构的;三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中核准的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已经不能适应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要求的;四是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其他情形。

2.调整或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需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申请核准。一般应在市编办发文后3个月内进行岗位设置方案的调整。

3.事业单位重新制定方案后的首次人员聘用,可以根据“先入轨、后完善”原则,使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已聘职务或者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二、人员聘用管理

(一)人员聘用

1.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的相关规定,以及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聘用结果要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2.事业单位实有人员聘用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进行。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应坚持“双控”原则,即实有人员聘用的结构比例必须控制在核准的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及高中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之间结构比例之内。

3.对于首次岗位设置中超过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聘用的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

(二)岗位晋升

1.岗位晋升必须在核准的岗位数量内进行。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岗位晋升办法,并积极采取竞争上岗方式,加强晋升人员的考核。

2.管理人员岗位晋升。管理人员岗位晋升应符合高一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进行,较高等级管理岗位聘用有空缺的可以向下顺延,用于聘用较低岗位等级人员。其中涉及领导干部职务晋升的还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晋升。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高中初级岗位的高一级岗位以及高中初级岗位内部高一等级岗位的,应符合高一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且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在过渡期间,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高中初级岗位内部高一等级岗位的,可按照本单位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工作规定的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执行。超过核准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晋升可采取“退二进一”、“退三进一”的方式。

4.工勤技能人员岗位晋升。工勤技能岗位晋升应符合高一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对岗位设置方案中未设置工勤技能岗位的,首次聘用时根据“先入轨、后完善”原则保留待遇的工勤技能人员,其待遇可以保留到退休,原则上不再晋升岗位等级。岗位设置方案中未设置更高等级岗位,即使通过了更高等级技术考评的工勤技能人员也不得聘用到更高等级岗位。

5.人员岗位晋升报批要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人员的晋升,需提供单位申请及本单位现有人员岗位聘用情况表、拟晋升人员聘任表等,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兑现相应待遇。

6.特殊人员的岗位晋升。一是内部退岗休养期间,不再晋升调整岗位等级。二是对专业技术正、副高级岗位人员原则上退休当年不再晋升高一等级岗位。

(三)岗位兼任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符合下列条件并在管理岗位担负领导职责的工作人员,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经同意后可以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并占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岗位任职条件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

2.要完成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3.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对长期聘用在行政、人事、后勤等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四)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聘用应严格按照本市《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的通知》(沪人社专〔2012〕55号)的规定程序报批。事业单位提名推荐及主管部门审核工作一般在每两年的第二季度开展一次。岗位设置方案中未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单位,原则上不能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

(五)岗位转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转岗聘用的,应符合转入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经考核合格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转岗聘用。

2.从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且首次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应聘用在高中初等级的相应最低等级岗位。

3.从工勤技能岗位转聘的,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10年及以上。转聘到管理岗位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转聘到专业技术岗位需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

(六)破格聘用

事业单位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破格聘用人员的,应严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1.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在三类岗位之间流动,不具备规定的岗位任职年限的;

3.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岗位任职年限的,其中:破格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在其符合学术和技术水平较高、能力和贡献突出、业内普遍认可等条件前提下,由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评定通过后,方可进行破格晋升。破格年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管理岗位人员破格晋升的,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情况备案

每年1月15日前,各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岗位聘用实际情况、人员岗位调整等情况据实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对年度聘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相关规定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予以批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加强岗位管理

1.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把岗位聘任及调整作为日常工作,根据本单位岗位空缺、结构比例和人员现状等情况做好日常岗位管理工作。

2.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竞聘上岗、岗位培训、职务晋升的基础和依据。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应与其他人事管理制度有机衔接,配套推进。

一是与公开招聘制度衔接。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应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进行,对外公布的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应与岗位说明书的要求一致。

二是与聘用合同制度衔接。进入事业单位首次聘用到岗的人员,事业单位要及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或调整岗位等级的应按照新聘用的岗位与受聘人员变更聘用合同或签订补充的岗位合同。

三是与职称评审制度衔接。在职称评审申报时应按岗位缺额进行申报,实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四是与岗位培训相衔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按要求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培训情况作为岗位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是与考核、奖惩制度相衔接。事业单位可以将年度考核结果与岗位聘用相结合,对考核连续两年优秀或两年内有记功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考核不合格不得竞聘高一等级岗位;对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期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等级或受处分后所聘等级的岗位。

四、其他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中遇有具体问题由市委农办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市农委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委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关于规范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核准备案程序的通知》(沪人社专〔2010〕738号)等精神,结合本委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招聘原则

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可以按照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选人用人标准。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招聘计划

本委所属事业单位(不包括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拟定本单位的招聘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开招聘简章。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岗位简介、招聘范围、对象、基本条件、招聘方式(考试或考核)。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2.公开招聘公告。公告一般应载明:招聘单位简介;招聘岗位、招聘职数及待遇;应聘条件;应聘办法;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若招聘岗位参加市属事业单位统一考试的,公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拟定发布。

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核准备案表。本表载明:单位名称、核定编制数、实有人数;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

4.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申请表。本表载明岗位设置情况、现聘人员情况、岗位空缺情况、申请使用编制情况。

(二)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计划和公告经由主管部门同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才可通过上海“21世纪人才网”(www.21cnhr.gov.cn),面向社会发布,同时也可转载到本单位网站及其他需要公告的网站。

(三)资格条件审查

招聘单位对照岗位条件逐一审核应聘人员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应聘人员说明理由。

(四)考试或考核

1.考试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普通管理岗位人员、通用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采取考试的办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

笔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考试科目为《基本素质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笔试成绩原则上占考试总成绩的40%。各招聘单位根据笔试成绩,在全市平均分数线以上,按照由高到低排列的原则,按招聘岗位总数的1:3至1:5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有放弃参加面试人员,可按成绩排列依次替补。

面试由各招聘单位在笔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制定面试实施方案上报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组织面试。面试成绩占考试总成绩的60%。

(1)面试前,招聘单位必须对应聘人员报名资料(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的原件)和其他有关证件进行认真审核。缺少上述证件者,原则上不得参加面试。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招聘单位应取消该应聘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2)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负责实施。面试考官小组由招聘单位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5-7名同志组成。面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专业能力测试、实际操作等方面内容,以确保面试更加全面、客观、公正。面试成绩以去掉最高最低分,取平均值计算。

(3)各招聘单位应当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保证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招聘单位违反工作要求的,面试考官在面试过程中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2.考核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如专业教师岗位)或岗位需要博士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采取考核的办法。

采取考核办法公开招聘的岗位,可由招聘单位按照本单位考核方案,对应聘人员提供的工作业绩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筛选,确定考核人选。招聘单位可参照考试面试的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对应聘人员的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面试考核。

(五)体检和考察

1.体检

招聘单位应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拟体检人员名单。体检由招聘单位统一组织应聘人员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必须由招聘单位指定专人领取,不得由应聘人员自行出具体检结果。如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招聘单位可根据需要,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面试合格的人员中,按“缺一补一”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列入考察对象。

2.考察

招聘单位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诚信记录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与本人进行面谈,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备案。

(六)公示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或考核的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的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对无合适人选的岗位可选择空缺。

招聘单位将拟录用人员基本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初审后,在上海“21世纪人才网”及转载的其他公布招聘公告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所在单位或毕业院校。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影响录用的,应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七)录用人员备案

招聘单位在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正式拟录用人员请示,提交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录用人员情况说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八)签订聘用合同

招聘单位在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意的录用人员备案表后,可按照《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沪府发[2003]4号)的规定,与录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九)材料归档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结束后,对招聘工作涉及的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三、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由事业单位成立招聘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成员由本单位行政领导和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上级主管部门等人员组成。

四、其他人员录用方式

招聘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聘任用人员的,可采用直接报批方式:

(一)引进副高级职称及以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学科带头人或专业人才。

(二)因工作需要,在委属事业单位之间交流的人员。

(三)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任职或交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五、加强纪律监督

(一)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诚信管理机制。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六、其他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港、澳、台及外国国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原《市农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沪农委〔2010〕77号)废止。

(三)本办法在试行中遇有具体问题由市委农办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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