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农科院:
为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经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同意,现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2月9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和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资发〔2011〕62号)、《关于严肃纪律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通知》(沪纪〔2012〕11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主管部门职能 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范管理的通知》(沪纪〔2013〕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委直属事业单位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效率、兼顾公平”为原则,建立符合行业特点、促进事业发展的收入分配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绩效考核为抓手,建立重业绩、重贡献的内部分配机制,落实奖惩措施,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目的,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公益服务的职能和定位,不断提高公益服务的水平和效率。
二、实施范围
市农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经营类事业单位除外)。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参照本意见实施。
三、工作流程
(一)各事业单位要根据要求,结合本单位职能及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绩效考核办法、绩效分配办法和X项目分配方案。办法、方案均要在本单位公开,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的作用,广泛听取单位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的监督。
(二)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分配办法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报市农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每年度7月将上半年绩效工资执行情况、次年1月将全年绩效工资执行情况,以及本单位正副职负责人收入分配情况报市农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备案。同时要对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分配办法。
四、绩效考核
(一)各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不断健全内部考核制度。考核办法要按照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二)各事业单位要不断加大平时考核与定量考核比重,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好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严格落实奖惩制度。
(三)各事业单位要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科学合理地设计考核内容,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同时要明确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具体情形。
(四)平时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等。各单位原则上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平时考核。平时考核以定性考核为主,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五)年度考核采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于当年度12月底前完成。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其中优秀人数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合格人数应根据单位职工数分为2-4个档次,最低档人数不少于合格人数的15%;基本合格与不合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各事业单位党政正副职负责人年度考核由市委农办、市农委统一组织实施。
五、绩效分配
(一)各事业单位要以业绩为导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制定、完善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细化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工作量津贴和奖励性津贴发放办法,重点要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业绩的工作人员倾斜,使其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分为岗位津贴和工作量津贴。岗位津贴执行全市统一标准,按月发放。工作量津贴按照设定的岗位系数,根据考勤结果和岗位要求按月发放。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平时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根据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平时考核奖不高于绩效工资总额的25%。平时考核合格者可参照设定的岗位系数发放,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年度考核奖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额的15%。各事业单位应在目前年度考核奖比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直至达到要求。年度考核奖应按考核结果分档次拉开差距发放,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者可以发放,最高与最低比需达到1.5:1以上。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四)事业单位应根据专技、管理、工勤三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分类设定各类岗位系数,三类岗位系数应保持合理的关系。每个岗位对应一个岗位系数,事业单位应按照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兑现相应的绩效工资。
(五)事业单位设定岗位系数时要根据单位的不同行业分类和岗位要求有所侧重,其中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类单位,系数设定应向专技岗位倾斜,公共服务和管理类单位,系数设定应向管理岗位倾斜。
(六)事业单位可根据年度重点工作项目,设定项目奖励经费。对岗位设置方案中批准的“双肩挑”岗位和兼任所聘岗位职责以外职务的工作人员,可另外发放一定的岗位补贴。
(七)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1,特殊情况需突破规定比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八)各事业单位应在有合理合规资金来源的情况下,经审核后锁定X项目和额度,按规定发放并逐步规范。
六、财务管理
(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下达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及X项目额度。对年度考核奖比例不到绩效工资总额15%的事业单位,今后每年增加的绩效工资额度原则上列入年度考核奖励。
(二)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绩效工资预算,合理安排资金来源。所需经费按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市农委成立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由委分管副主任任组长,市委农办干部人事处、市农委办公室、综合发展处,以及市纪委驻市委农办纪检组为成员部门。工作小组加强对各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对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各事业单位要按照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要求,成立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妥善化解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人员思想和队伍的稳定,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农委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报告。
(三)各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第一责任人,要自觉遵守实施绩效工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财务制度,稳妥推进本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四)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本市关于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制,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各项政策规定,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发放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并违规发放,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下属企业列支发放津贴奖金,不得借发放福利的名义发放现金、实物和购物卡。
(五)对违反《关于严肃纪律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通知》(沪纪〔2012〕119号)的规定以及其它绩效工资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将按照监察部、人社部、财政部、审计署印发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2013〕第31号令),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其他
(一)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二)《上海市农业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沪农委〔2014〕2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