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委托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4-11-04 07:33      来源: 农委纪委

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已于2002年10月委托你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目前委托的期限已到。经研究决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继续委托你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望按照《行政处罚委托书》的规定事项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处罚委托书》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处罚委托书


    一、委托行政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200号

    二、受委托组织: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地址:蒲汇塘路258号

    三、委托法律依据:

    1、《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第10号令公布)

    2、《上海市农业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993]第40号, 市政府令[1997]第54号修改)

    3、《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沪府[1989]24号,市政府令[1997]第54号修改)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

    1、全权委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每季度汇总行政处罚有关情况报市农委备案;

    2、由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上应载明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

    由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上必须加盖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印章。实行在专用的处罚告知书上预先加盖市农委机关行政章,由市农委登记编号。处罚决定书一件一章。

    3、涉及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可以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必须事先征得市农委同意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

    五、委托期限: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6年10月1日。

    六、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范围内,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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