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三夏”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贴上报工作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1-08-01 07:53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

    为做好本市2011年 “三夏”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与收集利用补贴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本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4号)的精神,请各区县按照上报的具体操作办法,抓紧对2011年“三夏”二麦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和收集综合利用情况的统计、核查、公示、汇总上报工作(凡秸秆焚烧的农户和单位一律不得申请补贴)。并于2011年8月16日前上报上半年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总结及“三夏”秸秆综合利用汇总情况表(表式见附件)。

    联系人:刘利光 
    联系电话:23113018
    电子邮箱:liulg@shac.gov.cn

    附件:需报秸秆综合利用补贴明细材料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

需报秸秆综合利用补贴明细材料

    各区县及市属单位提交的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综合利用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书面明细材料:

    1、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市属单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详细说明辖区内经过审核的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总数、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额、区县配套(市属单位自筹)资金额;经过审核综合利用(收集)数量、补贴资金额。

    2、通过公示、核查的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汇总表(见附表1)。

    3、通过公示、核查的秸秆收集、综合利用汇总表(见附表2)。

    4、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地区秸秆禁烧工作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见附表3)。

    5、综合利用企业或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应包括提供秸秆农户姓名、所属地、收购秸秆品种、数量及农户签名确认的秸秆收购明细表复印件;所收购的秸秆去向、用途等环节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

    6、综合利用企业及利用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要求企业提供环评、用地等项目审批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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