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畜禽粪便污染治理、化肥减量使用和大力推广施用商品有机肥是本市第三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的重要任务。积极推进该项工作,可以有效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耕地质量,对解决畜禽粪便污染和改善上海郊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商品有机肥推广已连续三年被列为市府实事工程,为继续做好商品有机肥推广工作,现将有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种植水稻、蔬菜等农作物的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
二、补贴标准
施用商品有机肥市财政每吨补贴250元。
三、推广施用范围及重点
商品有机肥推广施用范围为本市基本农田,重点在本市规划建设的100万亩设施粮田和30万亩设施菜田推广施用。
四、推广施用商品有机肥操作程序
1、市农委根据商品有机肥推广要求,制定下达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实施方案,明确推广面积、数量和质量要求。
2、各区(县)农委根据市下达的推广计划任务,做好本区(县)商品有机肥计划指标分解、落实等工作。
3、商品有机肥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各区(县)按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择优选择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
五、资金拨付
1、根据政府采购结果,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财政局,并由区(县)农委与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按推广进度统一结算。
2、区(县)财政局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要严格按照商品有机肥推广数量拨付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2007年-2008年实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