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施用商品有机肥和专用配方肥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本市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为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有效减少化肥使用量,提高耕地质量,解决畜禽粪便污染和改善上海郊区生态环境。现就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种植粮食、蔬菜等农作物的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标准

    为了适当扩大补贴面,市财政对纳入推广施用范围的农田施用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每吨补贴200元。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补贴。

    三、推广施用范围及重点

    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推广施用范围为本市基本农田,重点在粮食高产创建示范点、规划建设的设施粮田和设施菜田推广施用。

    四、操作程序

    1、市农委根据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推广要求,制定下发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推广实施方案,明确各区县推广面积、数量和质量要求。

    2、各区(县)农委根据市下达的推广计划任务,做好本区(县)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计划指标分解、落实等工作。

    3、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由市农技中心公布符合条件的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生产企业名录,各区(县)按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择优选择生产企业。

    4、各乡镇农业部门(生产单位)应会同村委会按实际推广数量进行分户统计,经公示后,上报区县农业、财政部门。各区县农业、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委、市财政局上报所属乡镇推广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数量和补贴资金,并提出补贴申请。

    5、市级财政资金按推广计划数量拨付至区(县)财政局,区县完成政府采购后,按实际推广数量统一清算。补助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区(县)财政局应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6、市、区(县)肥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肥料质量监管,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严格执行退出机制。

    7、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在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商品有机肥、专用配方肥推广总结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本通知自2009年-2011年实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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