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产生日期:2014-02-17 08:58      来源: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崇明、浦东、奉贤、金山区(县)农委,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规范本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工作,根据《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和《上海市海洋渔船拆解规程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我办制定了《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操作规程》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

附件:

上海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操作规程

为规范本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工作,根据《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和《上海市海洋渔船拆解规程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现制定以下操作规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渔业经济社会发展,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按照自愿、公开原则,积极推进本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工作。

二、职责分工

1.我办负责指导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工作,负责组织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的申报工作。

2.各区县农委是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减船转产的组织实施。

3.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配合有关区县农委对海洋捕捞渔船的拆解进行现场勘验和核查。

三、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申请

1.海洋捕捞渔船申报减船转产补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 “三证”)齐全有效,所记载的数据一致;

(2)海洋捕捞渔船所有权明晰,船舶没有产权纠纷;

(3)船体完好,主要设备齐全,且船证相符。

2. 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申请表》(所有权为合股的,其共有人应签字同意)(附件1);

(2)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提供“三证”原件和复印件;

(3)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含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4)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同乡镇签订的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协议书(协议书由各区县自行拟订,其中应包括捕捞渔船所有人自愿放弃捕捞生产,承诺今后不再使用原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等相关内容)。

3.渔船报废补助申请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渔船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报所在区县农委;

(2)各区县农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减船转产补助条件且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在其“三证”复印件上盖上“此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和公章,并将有关申请材料归档备查,同时退回“三证”原件;

(3)区县农委应将有关减船转产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并听取渔民及相关人员的意见,经公示无误后,将《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申请表》、《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和有关证书证件复印件、减船转产协议书等一并报送我办;

(4)申报的海洋捕捞渔船经我办确认产权明晰、材料齐全的,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度资金额度内予以统筹安排确定列入减船转产计划的渔船名册,并通知区县农委。

四、拆解程序及工作要求

1.列入年度减船转产计划的海洋捕捞渔船,由区县农委会同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对实船进行现场勘验,收缴相关证书证件原件,并按有关程序统一办理注销手续,现场核查中要核实船舶所有权情况和船证相符情况,并拍摄船名号清晰的船舶侧面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需体现现场监督人员,现场核查完毕后区县农委和渔船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应共同填写《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核查表》(附件3)报我办。

2.我办在对《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核查表》有关内容进行核查后,将有关渔船信息对外公示,公示无误后,由我办正式通知相关区县执行渔船拆解。

3.各区县农委应按照《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和《上海市海洋渔船拆解规程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组织列入年度计划的减船转产海洋捕捞渔船在定点拆解厂实施拆解。

4.渔船拆解工作完成后,各区县农委应负责统一汇总收缴《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渔业船舶拆解监督记录表》、《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和海洋捕捞渔船相关证书证件注销证明,并及时报送我办。

五、资金拨付

1.海洋捕捞渔船减船拆解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共同组成,其中地方补助部分由市级财政对各区县实行差别补助政策,各区县农委要对区县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做好年度预算工作。

2.渔船拆解完毕后,我办将对有关区县农委上交拆解渔船的证书证件以及相关证明进行核查并报市农委、市财政局,按照当年度减船转产补助标准,下达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助资金。

3.各区县农委在收到中央财政和市财政补助资金后,应连同区县配套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

六、工作要求

1.各区县农委应按要求公示减船转产渔船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妥善处理群众举报。

2.各区县农委应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健全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工作纸质和电子档案归档制度,将涉及减船转产申请、审核、拆解等全过程的文件妥善保存,在农业部相关部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前,不得随意销毁归档材料,我办将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

各单位应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不得一档多用、异地归档。

以上材料如留存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一致”证明章以及有关单位公章或当事人签字确认。

3.各有关部门和区县农委可根据本操作规程,结合渔船管理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4.本《规程》未尽事宜或同有关规定存在差异的,按农业部《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和《上海市海洋渔船拆解规程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5.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我办负责解释。

附件:

1、《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申请表》

2、《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申请汇总表》

3、《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补助核查表》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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