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
一、办事项目: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如需勘验、核实的,市水产办公室受理后签转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在7个工作日进行复核)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决定,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或转报农业部审批。
七、申办对象资格:拟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具有充足、符合质量要求的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取得《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用于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建立驯养繁殖物种档案和统计制度;
(四)定期向审批机关报告水生野生动物的生长、繁殖、死亡等情况;
(五)不得非法利用其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六)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驯养繁殖活动。
八、申办手续:
申请《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应当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附报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申办单位或个人盖章)及上述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九、办理程序: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向市水产办公室提出申请,上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审核同意的,报农业部审批。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向市水产办公室提出申请,上报《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驯养繁殖证的决定。
前述申请、证明材料如需勘验、核实的,市水产办公室在受理后签转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进行勘验、核实。
需要变更驯养繁殖种类的,应当按照前述程序申请变更手续。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上作变更登记。
禁止擅自将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捐赠、转让、交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捐赠、转让、交换的,申请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签署意见后,按前述规定报批;接受捐赠、转让、交换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妥善养护与管理接受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