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捕捉证审核审批

产生日期:1988-11-08 09:08      来源: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一、办事项目: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捕捉证审核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如需勘验、核实的,市水产办公室受理后签转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在7个工作日进行复核)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决定,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或转报农业部审批。

    七、申办对象资格:禁止捕捉、杀害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因科研、教学、驯养繁殖、展览、捐赠等活动需要捕捉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必须办理《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捕捉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捕捉证》:
    1、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2、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
    3、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取得《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在捕捉作业以前,必须向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进行捕捉;
    2、捕捉作业必须按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破坏其生存环境;
    3、捕捉作业完成后,捕捉者应当立即向捕捉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由其对捕捉情况进行查验,收回《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捕捉证》。

    八、申办手续: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1、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水生野生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证》复印件1份;
    3、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4、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九、办理程序:

  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市水产办公室签署意见,同意的,报农业部审批。
  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市水产办公室签署意见。市水产办公室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转送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特许捕捉证的决定。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市水产办公室审批。  市水产办公室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捉证的决定。
  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市水产办公室签署意见。市水产办公室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转送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捕捉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水产办公室报送的材料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捉证的决定。
    申请人非本市而捕捉地为本市的,申请人应当将《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先报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水产办公室办理。
    前述申请、证明材料如需勘验、核实的,市水产办公室在受理后签转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进行勘验、核实。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上海暂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特许捕捉证审核审批”尚未办理,无办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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