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核审批
一、办事项目: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核审批
二、办理机构: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三、受理地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仙霞西路779号,邮编:200335)
四、受理时间:工作日 9:00-11:00 13:00-16:30
五、联系电话:021-52161302;传真:021-52161321
六、办理时限:收到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如需勘验、核实的,市水产办公室受理后签转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在7个工作日进行复核)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或审核决定,同意的,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或转报农业部审批。
七、申办对象资格:禁止出售、收购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或其产品。因科研、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含参照执行的有关国际公约物种)或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需经市水产办公室审核批准,取得《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申请《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2、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3、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取得《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3、建立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档案;
4、接受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经批准出售、收购、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到出售、收购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出售、收购、利用活动。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利用活动。
八、申办手续: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并附报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申办单位或个人盖章)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利用驯养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必须具备市水产办公室指定的科研单位出具的属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动物子代或其产品的证明。
九、办理程序: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市水产办公室签署意见。市水产办公室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农业部审批。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向市水产办公室申请。市水产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经营利用证的决定。
前述申请、证明材料如需勘验、核实的,市水产办公室在受理后签转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进行勘验、核实。
需要变更经营利用种类的,应当按照前述程序申请变更手续。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在《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上作变更登记。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上海暂不收费)
十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电话:
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监察室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2910室
邮编:200003
电话:86-21-63584516
E-mail:jw@sh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