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5-11-10 03:31      来源: 区农委执法大队

各区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要求,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将组织力量,对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道口督查

    1、8个指定市境道口动检站工作人员是否24小时监管到位,查证、验物、消毒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禁止了疫区和途径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入,是否禁止了没有产地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的活鸡及活鸡外的各种禽类进入。

    2、12个设有公安道口检查站或交通运政检查站的非指定道口,是否做到对运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告知、指引和通报,履行协管职能

    3、其余没有设置检查站、但设有禁运标志的非指定市境道口,区县政府是否落实动物防疫监管信息员,是否到岗到位履行信息协管职能。

    (二)市场流通督查。

    1、重点批发交易的活鸡是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凭证交易。

    2、定点零售市场是否按活鸡市场交易规范操作,销售、宰杀人员个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每天对市场进行消毒,并实行每经营七天休市一天的规定,是否经营水禽类其它活禽。

    3、对病死禽是否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是否存在定点场点外的违规交易。

    (三)饲养场(户)督查。

    1、免疫密度是否全覆盖,免疫抗体监测是否到位,补免措施是否落实。

    2、养殖场是否实行自我封闭、严格消毒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是否存在水旱禽混养或猪禽混养。

    4、涉禽人员的自我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5、区县应急预案完善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组织分工

    道口督查由市农委、市公安局牵头,陆管部门及有关区县参加;
    市场流通督查由市经委牵头,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委等部门参加;
    饲养场(户)督查由市农委牵头,卫生局、畜牧办、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市畜牧兽医站等部门参加。
    具体力量组织和督查方法由牵头部门确定。

    三、时间安排

    11月14日开始,用一周时间完成。各牵头单位在11月20日将督查情况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各区县要抓紧做好自查,针对薄弱环节迅速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努力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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