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市在2011年继续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实行年度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申请
本市各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于2011年2月28日前将备案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备案表必须打印)和电子文档报所在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表5),备案表可以从上海畜牧兽医网(http://www.sahvet.gov.cn)或东方饲料网(http://www.sfta.org.cn)下载。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备案材料要求。一是规范填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附表1);二是需附具不同类别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检验内容应包括营养指标和卫生指标,要求详见附表4)、2010年主要蛋白原料和含有蛋白原料的饲料产品三聚氰胺指标委托检验报告、检化验员证书复印件和委托检验协议书等;三是人员有变更的应附具该人员的任命书和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2、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备案材料要求。一是规范填写《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附表2);二是需附具不同类别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检验内容应包括营养指标和卫生指标,要求详见附表4)、2010年原料和成品三聚氰胺指标委托检验报告、检化验员和中央控制室操作工证书复印件、委托检验协议书;三是人员有变更的应附具该人员的任命书和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企业备案材料要求。一是规范填写《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附表3);二是需附具不同类别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检验内容应包括营养指标和卫生指标,要求详见附表4)、2010年饲料成品三聚氰胺指标委托检验报告、检化验员证书复印件和委托检验协议书等;三是人员有变更的应附具该人员的任命书和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同时拥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企业,应分别规范填写附表1、附表2或附表3,并按照相应的备案要求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县审查
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抽查,并签署意见后,于3月20日前将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备案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随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备案表一式两份报我办审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slbgs3006@163.com。
三、市级审核
我办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和汇总。备案审核合格的饲料审查合格证企业,凭网上公示通知,于4月30日前携带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厅(地址:仙霞西路779号,联系电话:52161315,联系人:朱军英)获取年度备案标识。
四、现场监督检查
为继续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保障本市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对不及时备案或备案审查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和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的企业,要对现场进行核查,并督促企业整改。在备案审查期间,我办将组织督查组对15%的饲料生产企业开展备案审核的现场督查工作。对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两年不通过年度备案审核的饲料生产企业,我办将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注销其《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或《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特此通知。
附表: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
2、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3、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年度备案表
4、各类饲料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检验内容和指标要求
5、各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联络表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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