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5年上半年本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兽药打假治劣工作力度,促进兽药产品质量提高,保障动物用药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农办医[2005]5号“关于下达2005年上半年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下达2005年上半年本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上半年本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总数为150批(详见附件)。其中,农业部下达本市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75批;本市下达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75批。
二、根据当前兽药行业发展形势和产品质量状况,本次抽检的重点范围是:
1、 2004年兽药抽检质量通报中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2004年兽药抽检质量通报中生产企业的所有不合格产品。
2、 非兽药GMP企业的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60%以上;兽药GMP企业的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10%以上。
3、 水产用兽药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5%以上。
4、 经营、使用环节的兽药产品,抽检数量应占抽检总数的60%以上。
三、各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对抽检不合格产品要及时依法查处,建立不合格产品和企业的质量档案,并加强跟踪检查。对市场上发现2004年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同批号假劣产品、无兽药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法定兽药地方质量标准和过期失效的产品,一律按假劣兽药进行查处,不再实施抽样检测。
四、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负责兽药生产单位和市属兽药经营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并指导各区(县)的抽样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
五、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全市抽检样品的检验工作,并须于每个季度末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按要求分别上报农业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我办,其中水产用兽药需特别标注。
六、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本年度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分别由农业部和我办财政预算划拨。
七、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抽检工作与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治理整顿兽药市场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对已发现的大案要案,要会同有关部门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惩治。
上海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