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产生日期:2003-04-30 14:16      来源: 区农委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上海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增强本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农民收入,完善农业支持方式,更好地运用“绿箱政策”,发挥政府公共财政在推进本市农产品营销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现对加强本市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思想
    加强农产品促销工作是政府公共财政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重要抓手,是运用WTO规则的重要方式。促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努力促进农产品营销,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努力促进农民组织化进程,提高农民收入;努力促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效益,提升上海农业的整体水平。
    二、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
    围绕大力发展种源农业、装备农业、创汇农业、生态农业,全面提高上海农业创新能力的目标,本市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放大效应、加速功能的原则。
    三、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
    1、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各类农产品促销活动。
    2、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各类农产品促销活动。
    3、其他具有规模特色的各类农产品促销活动。
    四、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
    1、农产品促销活动统一推介费用。
    2、农产品促销活动场地等设施租金。
    3、农产品促销活动其它有关服务费用。
    五、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的申报、审核程序
    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是本市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的组织、管理部门。
    项目申请单位在每年6月前向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项目申请书(附表)及相关资料。
    申请项目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农委审定。
    六、农产品促销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项目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的,即行终止评审程序;已经取得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作假单位一律取消申请促销专项资金的资格。
    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审查等办法实施监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的15日内向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附件:上海市农产品促销项目申请书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〇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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